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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湖南省药监局 编辑:水晶
11月28日,湖南省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连翘,被罚没款合36.0919万元。
当事人:湖南省正桥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2022年6月17日,本局收到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YP2022W0083、YP2022W0085,品种:连翘,批号:2203001、2108001,不合格项目:【含量测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连翘应为劣药。
经查明,你公司生产销售上述两批号中药饮片连翘的违法所得为137859.81元,货值金额为148706.11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湘药监药罚告〔2022〕38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陈述时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无异议。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批号2108001连翘107kg;
2.没收违法所得137859.81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计223059.17元。
上述罚没款合36091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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