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130|回复: 5
收起左侧

[新版 GSP讨论] 养护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3-10-31 21: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请教各位高手:旧版GSP是把养护员归属仓管部的,只是接受质管部的领导和指导;按新的GSP养护员还归属于仓管部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0-31 22: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养护员归属仓管部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11-1 10: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老规矩不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1:2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药师 发表于 2013-10-31 22:06
养护员归属仓管部的

谢谢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3-11-1 11:3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和弦 发表于 2013-11-1 10:10
还是老规矩不变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3-11-5 13: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养护员还是归仓库,不过现在不强调建立养护室了,批发企业都不用空摆养护室仪器装样了,这个还是新版切合实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4 07:20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