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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金秋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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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考试] 2014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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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6 21: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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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加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0-7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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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7 07:44:20 | 显示全部楼层
a7080040 发表于 2014-10-6 21:30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大家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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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09:5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金秋QQ 发表于 2014-9-27 18:22
第一次发帖,有些手忙脚乱,谢谢您的支持

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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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0: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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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3: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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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8 13:4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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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1 00:3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你好,你的资料很不错,但是后面的对照原资料还少部分  是不是漏了?还能补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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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大家可能都买了《2014法规的考点评析与习题集》,应该不需要了吧?所以就没有弄。看了你的留言,我把后面的进行了一些补充,整理的可能潦草了些,还请多多指教。时间匆忙还有可能遗漏...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10-1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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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1 08: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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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08: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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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1 12: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你 审核一下 哈哈 {:soso_e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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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1 14: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药事管理,最后几天冲刺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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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2 1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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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2 10:57:25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发帖,有些手忙脚乱,谢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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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2 11:2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资源,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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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4-10-12 11: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金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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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21: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制药设备 发表于 2014-10-11 00:35
楼主你好,你的资料很不错,但是后面的对照原资料还少部分  是不是漏了?还能补上吗?

我觉得大家可能都买了《2014法规的考点评析与习题集》,应该不需要了吧?所以就没有弄。看了你的留言,我把后面的进行了一些补充,整理的可能潦草了些,还请多多指教。时间匆忙还有可能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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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0-12 21:38:17 | 显示全部楼层

33 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
  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 “儿科”。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4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35 处方有效期一般用量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6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37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38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39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40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41没有找到抱歉
42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一级保护。
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
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
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2.申请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药品种,可以申请二级保护。
①符合上述一级保护的品种或者已经解除一级保护的品种;
②对特定疾病有显著疗效的;
③从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物质及特殊制剂;
43 1.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对受案范围的排除规定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4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当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拟作出数额较小的罚款(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5不予处罚:
  ①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6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②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④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7行政复议的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8 药品批次划分原则 无菌药品和原料药品批次的划分依据不同的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①大(小)容量注射剂以同一配液罐最终一次配制的药液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同一批产品如用不同的灭菌设备或同一灭菌设备分次灭菌的,应当可以追溯。
  ②粉针剂以一批无菌原料药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③冻干产品以同一批配制的药液使用同一台冻干设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④眼用制剂、软膏剂、乳剂和混悬剂等以同一配制罐最终一次配制所生产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⑤连续生产的原料药,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生产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⑥间歇生产的原料药,可由一定数量的产品经最后混合所得的在规定限度内的均质产品为一批。
49具体划分标准见下表:  
级别        划分标准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③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50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职责
  ①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②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③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④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51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52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医师经本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处方权。
  (3)其他医疗机构依法享有处方权的医师、乡村医生和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药师,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者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3培训和考核的内容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54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企业的条件
①零售连锁企业--依法设立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②信息服务资格—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③交易安全保障—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④保存记录能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⑤基本交易功能--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⑥品种管理制度—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⑦药品配送系统—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⑧执业药师咨询—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资讯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⑨医疗器械专人—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55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凭证: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供货单位名称
56零售企业销售凭证: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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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15 11:25: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是不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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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1 21: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还是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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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16 13: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给我们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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