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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7 15:34: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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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本关于保健食品监管人员培训讲义的书上看到说:肌酸、熊胆粉、金属硫蛋白不能作为保健食品原料。这个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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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9-7 15: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卫法监发[20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印发《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见附件),并规定如下:
  一、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的物品(或原料)是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按照《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真菌、益生菌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印发真菌类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评审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84号)执行。
  四、申报保健食品中涉及国家保护动植物等物品(或原料)的,按照我部印发的《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0号)、《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88号)、《卫生部关于不再审批以熊胆粉和肌酸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的通告》(卫法监发[2001]267号)等文件执行。
  五、申报保健食品中含有动植物物品(或原料)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总个数不得超过14个。如使用附件1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4个;使用附件1和附件2之外的动植物物品(或原料),个数不得超过1个,且该物品(或原料)应参照《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GB15193.1-1994)中对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以普通食品作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六、以往公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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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9-7 16: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营养素补充剂申报 与审评规定(试行)》等8 个相关规定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2 号 )中,第8个规定《 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补充规定(试行)》:
第七条 不得以肌酸和熊胆粉作为原料申请保健食品,暂不受理和审批以金属硫蛋白为原料申请的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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