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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石头968 于 2015-11-20 23:41 编辑
您好!很高兴看到这篇文章,请允许我来附和解读一下……
说明:我是帮一位老前辈发表的,他是一位一直被我敬佩尊敬的老前辈,他想低调地表述下自己的经历希望给像我一样的年轻人一些启发和正能量,但是他没有上过论坛,所以让我帮忙发到大的论坛上!!(只有越来越多的人关心本行业发展,才能“众人拾柴火焰高”,请代为转谢这位老前辈!)
关于自研与原研固体口服制剂溶出一致性评价问题的思考 在上次的吹牛文中讲了一句话: 就是别把体外溶出试验当做法宝,那只是一个物理指标,而应该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体内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数据的评价上来(针对已上市的大量药物,采用大量BA和BE试验不切实际。必要时才考虑)。其实,我想表达的意思并非贬低一致性评价重要性,而是希望把重点放在体外溶出或释放与体内生物利用度参数相关性很强的制剂品种上来(只有原研企业知晓哪些品种具有相关性、且已探明该品种体内生物利用度与体外哪条关键的溶出曲线具有相关性,而我们仿制药群体不知晓,故只能像“排地雷”那样、逐一排查过去)。
80年代初,溶出度(后来中国药典委员会细分为溶出度和释放度)开始引入中国药剂学的教学与科研领域,那时就强调体内外相关性研究(这也是建立溶出度试验的初衷)。而现在过于强调溶出相似因子的重要性是有失偏颇的,至少我认为如此。以下举几种比较典型的现象。
第一种现象我还是说那个安丁苯酞缓释制剂的处方筛选故事(阅读了前贴“【原创】一位喜欢酒后吹牛的药剂学工作者传递给年轻人的正能量——求版主推荐”,老前辈做的应是创新药剂,其时也没有原研制剂作参比,故不在我们讨论范畴),我们的制剂研发人员经过上百个处方的筛选,选出若干个具有缓释性能的释放曲线,又经过动物(兔子、狗和猪)生物利用度试验,最终再经过人体生物利用度研究,都没能获得具有满意的人体缓释吸收药-时曲线的制剂,虽然可以说明制剂的处方设计是失败的,更能说明,体外溶出或者释放数据与体内生物利用度参数的相关性较差(我没看到老前辈们在1984~1986年做的溶出度试验方法与数据,故无法甄别评价)。那个肠溶片在体内吸收达到缓释了,体外释放数据只要符合肠溶片的要求就可以了。谁能说我们的设计就是个肠溶片而非缓释片呢。这里有个概念需要澄清,缓释是目的,肠溶是手段。只要缓释目的达到了,采用什么手段都是可以的。
第二种现象,许多药物制剂处方筛选时往往会出现下边这种情况,即自研制剂的溶出曲线仅仅在前10-15分钟与原研制剂溶出曲线不一致,溶出相似因子低于50%,而不得不进行大量的处方筛选工作(这是没有把握好体外溶出曲线一致性比较的“度”,即没有掌握正确的比较方法,结果导致制剂人员白忙活儿!)。其实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对于那些30或45分钟即可以达到体外溶出80%或80%以上的产品,前边这10几分钟的溶出差异,在生物学上会有多大的实际反映呢(也许会导致tmax不一致,如此也会影响到BE试验成功性的判断)。而为了满足溶出相似因子达到50%以上,大量的处方筛选其实可能就是在做无用功,甚至会大幅增加制剂的研发和生产成本(是的。所以,药物经济学理念的深入人心应是现今迫在眉睫的事情)。
第三种现象,比如说一些单方或复方维生素制剂,原研产品可能在处方设计时重点关注的是各维生素的稳定性和含量均匀性,以保证患者准确按剂量服入体内,而仅考虑制剂在体内的崩解速度。作为研发单位,不得不按溶出一致性评价要求筛选处方。其实,维生素制剂的溶出性能依国内外厂家的处方不同,溶出曲线虽然各异,但体内吸收能有多大的差异,大量的处方筛选又能有多大实际意义呢。(此类产品,我们专家组也许会根据维生素种类、水溶性还是脂溶性分别要求;如是前者,溶出度比较只要15min、一个点溶出量85%以上即可;如是后者,剂量都很小,故无需比较溶出行为,取而代之的比较崩解时限,且有可能要求在各介质中比较崩解时间。所以,没多少工作量,根本无需进行大量制剂研究)
第四种现象,肠溶制剂在pH6.8的磷酸盐缓冲液中,30或45分钟释放80%或80%以上的品种,非要追求前10到15分钟与原研制剂溶出一致性,与体内吸收能有多大关系呢。还是应该把重点放到关注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上来。【此类产品我们已经注意到:原研制剂往往呈现:前点(如5-15min)延迟释放,后点全部释放,中间时间点的溶出量波动较大。如此,我们会要求:仿制制剂前点的延迟释放时间点和后点的全部释放时间点应与原研制剂差值在±3~5min以内,中间时间点的溶出量应落在我们测得的多片原研制剂样品最大值与最小值范围内】
暂时就想到以上几种现象,我相信还有很多其他的现象值得探讨,也希望在研发一线的朋友,把你们的经验和感受讲出来,大家一起来讨论溶出一致性评价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非常希望在技术上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我曾经给国家局网站公布的溶出一致性评价小组的某位专家成员发过一封邮件说明我的意见,有幸收到他给我的回复居然说:他自己没有做过这方面的研究(我不知晓您给哪位专家组成员发的邮件,本人此处不便评论。呵呵~~)。让我倍感震撼(这不吃惊,在我们国家很正常。呵呵~~)!
我不是想全盘否定溶出一致性评价,而是觉得应该区别对待,甚至应该把政策可以放宽些。比如对于那些已有文献报道体外溶出和体内吸收相关性较强的制剂品种,严格要求进行体内外相关性或生物等效性研究。现在的政策有些扩大化趋势。如果企业完成了人体生物利用度研究,并证实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与原研制剂没有差别,那我们有什么理由根据体外溶出一致性评价的差别,而让企业停产呢(“第二条道路”完全可以、本人持赞同意见。《日本溶出曲线数据库》中的700多个品种中就有约35个品种收载了2套溶出曲线,就是如此)?
以上观点也不一定准确,总之是想抛砖引玉,把溶出一致性评价这个问题搞清楚。(技术问题越讨论越清楚,欢迎!祝圣诞节快乐!)
上海药检所 谢沐风问候 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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