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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绿茶. 于 2016-1-6 14:31 编辑
化妆品的施行节点你牢记在心了吗? 1.2016年4月1日起施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83号令)出台(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4月1日开始施行,这被认为是国务院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本《办法》不包括“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针对网络交易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另行制定。 《办法》共21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含义、管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情形和列入程序、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情形和移出程序、惩戒措施、异议和救济等内容。
2.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是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修订版。该技术规范在2015 年 11 月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颁布,自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新增禁用组分133 项,修订 137 项;调整了铅、砷的限量要求,新增镉、二噁烷为限量组分,石棉为不得检出。此文件中,监管部门也首次正面回应原(2007版)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存在的错误。
3.2017年1月1日化妆品企业全部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 第265号)。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换发新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达到要求的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自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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