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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企业负责人专职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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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0 20: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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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曙光在前头 于 2016-1-10 20:58 编辑

个人觉得条款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合理:“关键人员应为企业到全职人员,至少
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
如果企业负责人是老板本人到话难不成还不准人家发展壮大开开办其他的企
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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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0 20: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已经开办其他企业(比如不同地址)了,那么该人就不能够很好地履行一个公司(一个地址)的工作,那么他的工作就应该发生变化,或者转交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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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1-10 20: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人代表和企业负责人,是两码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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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6-1-11 08: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合理,法人不可能有足够精力管辖数个分公司,必须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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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1-11 08: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偶觉得,大家都想多了,说白了,企业负责人的最大职责是保障资源供给,就是给钱给人。处理方式也多得很,对于个人而言,万一代言人夹生,还不如直接和老板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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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6-1-11 09: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必要太纠结了,照做就好,检查也不会太纠结这个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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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1-11 09:4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都成天不在公司,能负得起企业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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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7-24 17:07:2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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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9-5 10: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二十条是药品的还是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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