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号 | 具体内容 | 采用GMP or GMP Like | 原因说明 | 备注 |
第十一条 | 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 | GMP | 原辅料没有强制要求全检(相对于药典的检验项目,而不是自己的内控标准),用了“必要的检验”来描述。 | |
第十二条 |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的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 | GMP | 设施、设备、仪器必须满足检测要求人员经过了培训,有完善的培训SOP并执行了 | |
第十二条 | (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 GMP | 只有实施本条的规定,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信息。 | |
第十二条 | (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 GMP | 研发企业虽然没有取样授权人这样的说法,但是取样人员是需要经过培训的,否则会带来交叉污染或其他的风险。 | |
第十二条 |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 | GMP | 研发企业对分析方法的验证或确认更加严格 | |
第十二条 | (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 | GMP | 只要是做过的工作,都应有记录 | |
第十二条 | (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 GMP | 任何检验结果的判断,需要质量标准来衡量是否合格,因此QS是必须要有的。检验记录也应该有。 | |
第十二条 | (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 | GMP | 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都应进行留样——备查 | |
第十三条 | 质量风险评估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 | GMP | 在进行设备的URS及4Q确认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在遇到偏差时,也需要进行风险评估(例如物料不平衡) | |
第十四条 | 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 | GMP | 风险评估的手段很多,按照具体情况,具体应用 | |
第十五条 | 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 | 建立风险级别的管理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