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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凡例和通则关于饮片的几个规定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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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09: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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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典很多饮片项下没有规定具体检验项目,例如“一枝黄花”、“丁公藤”,我查看了凡例和附录,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以及通则0212附注第三条都做了相关规定,
    凡例第十二条“正文中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其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亦与药材相同”我的理解是按这条的话,似乎一枝黄花饮片就应该直接按照药材标准来做了,可是药典写的是“饮片名称或相关项目”与药材相同,没有明确写明饮片按药材标准检验,到底该怎么理解“相关项目”,“相关项目”指的到底是不是饮片标准正文所有检验项目?
    凡例第十三条“饮片除需要单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药材的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饮片”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这样编排,仅为减少正文篇幅而设,药材和饮片仍为两个独立的品种。”我的理解是,按这条的话,饮片项下有检验项目的话,即便是同药材,也会列出项目名称,并写明同药材,这样的话,像一枝黄花饮片这种啥都没写的就可以按没有标准论处,应该退而求其次去找饮片炮制规范什么的标准了,可是这样的话就跟第十二条冲突了
    通则0212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附注“(3)药材炮制项下仅规定除去杂质的炮制品,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药材标准检验。”我的理解,按这条,一枝黄花饮片是不应该按照药材标准检验的,但是这样理解的话跟凡例十二条的内容似乎有冲突了
    那么一枝黄花饮片到底是应该参照药材标准检验,还是应该按照地方饮片炮制规范,如果是参照药材的话,性状项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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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6-6-22 09: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还有你这样的人问这个问题啊,药典都执行大半年了。

饮片与药材保持相同形状(性状)的,则这类饮片的项目与药材完全一致,并且在你们做过数据对比之后更可以直接引用药材的数据。
当饮片与药材仅形状不同,特指经过干切的,除了性状按药典的规定(如段、片等),其余项目与药材完全一致,并且在你们做过数据对比之后更可以直接引用药材的数据。

这类的品种企业需要花时间识别出来,建立清单,并与检验数据引用这个SOP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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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22 11: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药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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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22 11: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既然一枝黄花饮片项下没有列出检查项目,则不必去检验它的浸出物、含量等,只需检验通则里规定的水分、杂质、二氧化硫残留量等项。因为这个只经过净制,切制的饮片,其饮片的浸出物含量、指标性含量和药材的浸出物含量、指标性含量可以说是没有变化的。这个就是GMP附录-饮片中第51条的中药材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的依据。当然这个是需要你们去验证引用数据的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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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09:2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性状按炮规写,其他按药典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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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22 09:2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肯定按药典标准参照药材标准检验,性状除了药材长度不一样,其他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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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5 13: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典规定净、洗、切、干炮制过程的,如果炮制项下未规定检验项目,则按药材项目进行检验,一枝黄花由于在炮制过程中有喷淋清水和切段的过程,因此杂质,水分,浸出物和含量测定均不能引用数据,仅可引用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和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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