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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蒲公英5周年-技术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七条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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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0 12: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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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七条和第九条......
    最近据媒体报道,国家局在今年要着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
    此前早有舆论纷纷扬扬:“《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合二为一”的传言。
《药品管理法》规定: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具体实施办法、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由此可见,两证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两证的合一,就必须修改《药品管理法》的第七条和第九条。
    笔者认为,这次修订《药品管理法》应该考虑舆论的呼吁:两证合一。其实理由很简单,浪费资源、重复劳动,可以得到避免。还有药企减负、精化监管更重要的是体现了科学性、人文性
    言而总之,但愿这篇原创的小小蒲公英能够飞呀飞呀,飞到参与修订《药品管理法》的人们那里,供其参考!
    蒲友们,你们点击的回复量、你们的观点理念,可能也能决定这朵蒲公英飞得高、飞的远吧!
    愿我们共同期待!
                              张  祯  民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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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4-10 12:48: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没有必要合二为一。也无法想象合起来之后的证叫啥名,之后企业出现改扩建需重新办理的,是走重新GMP认证还是变更生产许可证.

不合并,并没有给企业造成多大的浪费。

企业要的是加强内部管理,合规生产和经营,自觉性自律性要加强,而不是靠监管部门来查你、飞检你、收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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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0 12: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求指点。。。请高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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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4-10 15: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传言可能并非空穴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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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4-10 16:04: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又发了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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