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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标准 1. 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资产设备的管理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资产设备管理。 2. 固定资产设备的定义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机器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车辆,仪器仪表,检测工具,管理工具等设备,列为固定资产,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a. 属于整体之一部分,不能独立进行生产活动的,而整体总值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该整体应列为固定资产; b. 单台电动机容量为7.5千瓦及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c. 房屋,建筑物,生产过程中主要生产设备应列为固定资产; d. 管道,线路应列为固定资产。 3. 设备安装竣工移交后的管理 3.1. 凡已验收入帐的设备由设备计能部统一分类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由财务部按设备计能部分类编号填制“固定资产帐册”、“固定资产卡片”,由设备计能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各存一份。 3.2. 全厂固定资产由设备计能部按化工部橡胶司制定的《橡胶设备分类办法》及省厅规定的《主要设备划分规定》进行统一分类,编号,建档,建卡,发放“固定资产”标牌。 4. 固定资产的迁移,闲置、调拨或出售报废程序 4.1. 迁移 车间、部门之间的设备迁移,应由调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报告单”。经使用部门签字,设备计能部同意,方能拆移调动,转移报告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一份,设备计能部,财务部各一份。机修必须根据设备计能部的书面通知方能搬迁设备。 4.2. 闲置封存 4.2.1. 因工艺调整或设备技术更新,经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确认不会再使用的设备,属闲置设备。 4.2.2. 对于暂时不用,一时又不能确认是否再用的设备原则上就地封存,妥善保管。 4.2.3. 闲置6个月以上,确认不再使用,原使用部门亦无场地存放的闲置设备,可向设备计能部申请迁放备件库,并办好迁移手续。 4.2.4. 迁放备件库的闲置设备,仓库要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零部件。在库闲置设备期内停止提取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 4.2.5. 因生产需要,需起用库内闲置设备时,应同样办好迁移手续。 4.3. 调拨或出售 4.3.1. 闲置设备在总公司下的分厂之间调拨,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办理转帐及迁移手续。 4.3.2. 闲置设备的出售,须经设备计能部审定报总经理批准,然后由设备计能部主管领导及固定资产管理员重估价值方可去供销分公司开销售发票。 4.4. 报废 4.4.1. 设备因落后淘汰不能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或损坏无修理价值,使用单位可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报告单”一式四份,于每季度末上报设备计能部。 4.4.2. 设备计能部固定资产管理员汇总报废设备清册,及填写“设备报废鉴定表”上报财务部,财务部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经总经理审批,报董事会批准。 4.4.3. 已批准报废设备原则上迁移到备件库,由设备计能部重估价值出售或废铁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