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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2004年 1999 年12月《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药管市[1999]454号) 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处方药、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2000年6月《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废止】(国药管办[2000]258号) 部分省市试点开展互联网非处方药销售。 2001年1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废止】(局令第26号) 允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禁止交易服务。 2004 年7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 此时只允许医药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不准进行 B2C(网上药品零售)活动。 2005年9月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第四条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开始允许非处方药进行互联网交易。 中国首家合法网上药店——药房网(原名:京卫大药店),打破传统,率先拿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进驻互联网,拉开了网上药店发展的序幕。 2010年4月 《关于事业单位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稽函[2010]30号) 规定事业单位只可以进行非经营性药品信息服务。 2013年 2013年10月《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3号) 禁止零售药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零售连锁企业只得销售非处方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一律不得在药品交易网站展示或向个人消费者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零售单体药店不得开展网上售药业务;使用符合规定的药品配送系统,不得委托社会物流企业配送。 2013年11月/2014年7月《关于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的批复》(食药监药化监函) 河北省95055、广东省八百方上海1号店医药平台先后成为网上零售试点单位,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上的药品网上零售试点相关工作。 2014年5月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拟允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互联网平台凭处方网售处方药;可以由第三方物流配送平台进行药品或医疗器械的配送;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应当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15年5月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 提出了要从以下七方面的政策措施来推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是营造宽松发展环境;二是促进就业创业;三是推动转型升级;四是完善物流基础设施;五是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六是构筑安全保障防线;七是健全支撑体系。此次《意见》是“互联网+医药”的升级,更是为网上药店的发展铺平了前进的道路。 2017年 2017年1月《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 目录中明确指出“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这一开放审批的决定意味着合法的药品流通企业可以自由开展互联网B2B、B2C业务,网上药店越发增多。 2017年4月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46号) 规定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但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销售处方药以及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非处方药品。 2017年11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对2004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进行了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交材料时,取消了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2017年11月《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取消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行政许可程序的相关规定,采用备案制。 第二十条提出网络药品交易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平台首页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式,《执业药师注册证》登载的信息、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信息,并将展示的信息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这为加强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规范网络药品经营行为,保障公众安全用药提供了合法依据。这使得网上药店将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信赖。 现在有些省份每年地方县局专项检查两次作为日常监管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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