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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析案】跨省市制售非法添加氯霉素花甲系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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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8-11-26 08: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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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跨省市制售非法添加氯霉素花甲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5年第一季度,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山市局”)对某市场鲜活水产品进行了一次质量普查,花甲中非法添加氯霉素的检出率高达90%。随后,中山市局迅速联合公安部门组成专案组,对非法添加的可疑环节及供货来源进行排查与整治,陆续查办行政案件108宗,移交公安部门案件线索120宗,并在与公安部门进行的全链条追溯中,发现一个源头地为广西北海,销售去向至少波及珠海、中山、江门三地的特大窝点。

    1.中山市批零端——黄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山市局对黄某等销售的花甲进行抽样送检,两次检出非法添加氯霉素。经公安部门审讯,认定上述当事人明知销售的花甲含有氯霉素,存在犯罪主观故意,同时溯源确定供应商沈某。

    2.北海向中山输送端——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查明,沈某于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间在广西北海市经营花甲等活鲜产品。期间,沈某为保鲜水产品,在花甲包装时注入氯霉素注射液,然后批发到某市场花甲鲜活经营档口,从中牟利。

    3.本地行政案件处理情况。对陈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其他26个案件,中山市局依法一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由于其货值金额等因素未达到刑事判决的标准,且对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性尚在进一步认定,故暂无刑事处罚结果反馈。

    4.源头地窝点查办情况。广西北海官方发布,针对此案北海开展了一次水产品专项彻查,共移送公安部门案件37起,刑事立案14宗,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刑事拘留5人,逮捕2人,捣毁制售问题水产品窝点9个。

    【处罚依据】

    法律依据

    本系列案涉案人员众多、跨省市、多环节、多个案、多批次。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本系列案的发生以及案件处理主要在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因此,本系列案仍然适用《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情节等因素,该系列案主要可以分为两类性质的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案件。

    一是行政类案件,主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其行为符合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是刑事类案件,主要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内容

    1.黄某等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中山市局依据《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五条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最高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件已办结。

    2.沈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3.陈某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等26宗行政案件,均作出行政处罚。随后持续对花甲市场针对性调查,查办后续案件82宗,均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额2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案例评析】

    本系列案的特点

    1.调查取证点多、涉嫌人多,易打草惊蛇。该案跨省市、多环节、多批次,办案人员在对大量产品筛查、取证中,面临易打草惊蛇、无法多点同步办案、证据确定时限过长、送检抽验结果时间长、抽样不足等难题。

    2.源头调查取证困难,安全风险难以完全根除。一是实地调查方式难度大。涉案档口相当警惕,据了解,调查刚刚开展,涉案档口已停止往中山供货。且执法人员在当地明察暗访的时也不止一次遇到一些不明身份的人跟踪和盘问。二是发函调查方式反馈不足。中山市局发函或者提请当地实地协查的,除了部分情况简单能及时收到答复圆满解决外,大部分的协查回函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词不达意,无法形成有效证据;答非所问,无法采纳;不回函,不说明。这些情况都导致了该案的办理进入瓶颈。

    3.案情复杂,涉及食品全环节、多部门。案情涉及广东、广西、海南等多个省份,且监管职责分工又涉及农业行政、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

    本系列案的经验

    1.“食品联合整治全链条打击模式”能在错综复杂、千头万绪的集群或系列案中发挥良好的作用。通过这次行动,中山市局进一步明确并提出了“两大量、九同步、一收网”的工作方针,即通过 “开展大量蹲点摸排、大量样品抽验快筛”工作确定查处重点,在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确定上中下游共9个点,在同一时间、同一高度同步开展收网行动”。

    2.公安部门的拘留手段,对各种涉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可以起到极大的震慑与教育警示作用。本系列案办理过程中,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刑事司法对证据与证据链条的要求比行政执法高,提升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证据与证据链条的质量与水平,使其更好地配合公安司法部门开展案件办理,应该成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进一步推进行刑衔接的重点课题。

    3.完善执法配套和执法后续工作,也就是“打、防、控、管、建”五结合,对巩固监管至关重要。专项行动与打击,只是监管工作的最重一环,但不能仅仅局限于“打”, “打”只是手段,促成健康干净的食品药品市场,让人们吃上放心食品和药品才是目的。因此,运用诸如约谈、宣贯、现场宣传与警示横幅、主动联系媒体曝光等手段,以及建立一套完整的“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体系,至关重要。

    4.对跨区域跨部门案查办,要加大上级指导力度。中山市局一直在尝试用刑事案件的标准去侦办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凡是涉刑移交公安机关的,很快就会进入公诉程序;不涉刑的案件,采用上述手段取证,标准和证据链条往往非常齐全和充分。因此在跨区域系列案件的查办中,必须有更强有力、更频繁快速反应的上级部门在查办尺度、案件定性、证据锁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摘编自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刘作翔教授主编的《食品药品监管典型案例评析》一书,该书将由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出版发行。本文整理与撰写人:包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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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8-27 14: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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