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回收涉及的法律问题
成品回收处理后,势必涉及更改有效期问题。例如,某企业仓库中积存了某产品的多个批次成品,但量都比较小,从而给销售带来难度。企业考虑将这些小批量成品全部合并到另一批次成品中作回收处理,其有效期按照其中最早批次的生产日期确定。这样一来,就可能涉及多个批次产品更改有效期的问题。
《药品管理法》第49条规定,药品被更改有效期的,应按劣药论处。对此,应该如何认定与处置?笔者认为,应当准确理解立法原意,正确把握法律适用。法律条文中对更改有效期违法行为的认定,从药品生产环节而言,尽管包含了“延长”或“缩短”两种情形,但现实中应该不存在缩短有效期的情形。主要需要防范和严厉查处的是,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延长药品有效期甚至将到期产品重新包装设定有效期,以牟取非法利益。
因此,药监部门对于通过回收而变更有效期的产品应严格监管,而药品生产企业则必须根据新版GMP的要求,制定严格的包含各种回收情形的操作规程。产品回收必须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有详细的操作记录。没有规程、缺少记录的回收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对于其它弄虚作假的行为,也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予以处罚。对回收成品的有效期未按GMP规定确定的,其涉及的被合并的整批产品均应按劣药论处。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这论坛有个帖子说的
重新加工、返工及回收几个易混淆概念释疑
出处:医药经济报 作者:缪宝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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