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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2019年发布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名录目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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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11-15 08: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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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如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发布。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P(型式批准)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办理型式批准或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尚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和进口,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V(强制检定)和P+V(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2020年11月1日后以上产品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在《目录》型式批准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型式批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对不在《目录》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检定的,继续完成检定工作。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1999〕15号)、《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国质检量〔2001〕162号)、《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国质检法〔2002〕386号)、《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1〕374号)废止。

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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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15 08:5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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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15 08: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可以分享一下链接吗?我找不到这份公告的信息,谢谢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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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kml.samr.gov.cn/nsjg/jls/201911/t20191104_308126.html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9-11-1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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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11-15 08: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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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10: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目录可以分享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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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9-11-15 1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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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15 11:01:27 | 显示全部楼层
Mr、不二 发表于 2019-11-15 08:57
请问可以分享一下链接吗?我找不到这份公告的信息,谢谢呀

http://gkml.samr.gov.cn/nsjg/jls/201911/t20191104_3081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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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  发表于 2022-8-15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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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1-15 16: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Summer- 发表于 2019-11-15 11:01
http://gkml.samr.gov.cn/nsjg/jls/201911/t20191104_308126.html

好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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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4-1 18: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强检目录中所示的医疗卫生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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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14: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是否意味着药厂的的计量设备可以校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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