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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404号2016年部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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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9-12-10 15: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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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
    2004年4月9日 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 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 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兽药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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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12-26 16:42: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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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2-13 15: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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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2 16: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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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2-22 16: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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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11-17 14: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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