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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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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1-7 08: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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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于政府文件,非原创文字。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都是智力成果,即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这决定了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方法基本上是一致的。目前,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时,首先要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确定,然后再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首先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如不构成相同侵权,必要时还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在此过程中,还要考虑被控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如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基本概念

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涉及几个最基本的概念。

1.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一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文件都会包括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清楚、完整地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
(2)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判断技术方案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提供基础和依据;
(3)作为权利要求书的基础和依据,在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在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一定条件下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书,以便准确地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文字部分,必要时也包括说明书附图。

权利要求书,是提交专利申请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可缺少的文件,其存在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
(1)表明申请人希望获得多大的法律保护。申请人在提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权利要求书。此时,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划定申请人想获得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的审查,就是确定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限定的范围是否能够被接受。
(2)作为专利授权后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法院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侵犯专利权,要以权利要求书所界定的保护范围为基准。

2.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按照保护对象的不同,权利要求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产品权利要求,另一种是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是关于物的权利要求,不仅包括常规概念之下的产品,还包括物质、机器、装置、系统等。方法权利要求则是关于活动的权利要求,通常包括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生产工艺、用途等。

权利要求的类型体现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当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保护的是产品,即使特征部分涉及的均是方法特征,该权利要求也属于产品权利要求。相反,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保护的是方法,即使特征部分包括材料、产品特征,也不能改变权利要求类型为方法权利要求的属性。

3.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由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构成。
从属权利要求是指用附加技术特征的形式,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包括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也由两部分构成,即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最大的保护范围,所有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是其所引用的那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一个子集合。在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时,无论其落入专利的哪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都将被认定构成侵权。一般情况下,如果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某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其必然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但是,如果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其并不必然落入某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理解为权利人实际能够获得保护的最大范围,是指在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基础上,通过适用等同原则所扩展到的范围。是否存在等同范围,需根据具体案情个案分析。
所谓“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是指由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权利要求的文字界定的范围,该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对权利要求的内容进行解释。
专利授权程序主要是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交流互动,明确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确权程序主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请求,根据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和提交的证据,确定已授权的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是否合适。专利侵权判定,则是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限定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是否适用等同原则以及等同范围的确定,明晰权利人实际能够获得的保护范围。

5.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申请文本: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言,申请文本是指在提出专利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文本。
公开文本: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公开该专利申请文本,该文本即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
授权公告文本:发明专利申请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符合授权条件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授权并公告该专利,此为授权公告文本。
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当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经历过无效宣告程序后,所述专利有可能被宣告部分无效,当相关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无效决定”)生效后,该无效决定维持有效的文本即为“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在确定发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的专利文本为基础;如果有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则以最后的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为基础。

6.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内部证据是指在专利申请和授权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包括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形成的审查档案,以及生效的授权、确权行政决定等文件。
外部证据,是指除内部证据之外,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能够用于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证据,包括辞典(尤其是专业技术辞典)、技术工具书(尤其是技术手册、技术标准)、教科书、百科全书、专家证言等。

7.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
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而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技术特征是指在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相对独立地执行一定功能、产生相对独立的技术效果的最小技术单元。在产品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产品的部件或者部件之间的关系。在方法技术方案中,该技术单元一般是方法的原料、产物、步骤或者步骤之间的关系。

二) 权利要求的解释
解释权利要求通常包括根据权利要求本身、相关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和附图等专利文档或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等,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或特征进行理解,澄清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或特征在表述上的不清楚之处,以明确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1.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1)折中原则
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所谓“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而不仅仅是权利要求的文字或措辞的字面含义。确定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概括的技术方案、说明书及附图、发明或实用新型解决的技术问题、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2)整体原则
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虑,记载在前序部分或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或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起同等重要的作用。

(3)公平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作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2.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
对权利要求作出解释的主体应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
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的所有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3.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
确定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为准。权利人既可以主张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基础,也可以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为基础,也可以同时主张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1)当权利人主张以某一从属权利要求为基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为基础,即将该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并在一起。
(2)当权利人未明确其用以主张权利的具体权利要求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释明其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经释明,权利人仍然拒绝明确或者未明确其用以主张权利的具体权利要求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
(3)当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包括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权利人又未明确其用以主张权利的具体权利要求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解释其中相关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4)当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既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又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予以全面审查。如果经审查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以直接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也未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经审查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已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应当继续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认定。

4.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1)“先内后外”
所谓“先内后外”,是指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首先依据内部证据进行解释,在依据内部证据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时,可以结合外部证据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①内部证据
a.说明书及附图
说明书包括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技术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和实施专利的最重要的文件,对于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术语的含义尤其具有重要的意义。
说明书附图是说明书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实用新型专利中,附图对于帮助理解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具有重要的作用。很多情况下,附图要与说明书结合在一起,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b.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
在一份专利申请文件中,通常情况下相同的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的含义。在不同的权利要求中,对于具有相同或类似技术含义的概念,当采用不同的术语时,可以推定这些术语具有不同的含义,除非根据说明书的解释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确定具有相同含义。当对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术语的含义无法准确界定时,可以根据其他权利要求中相应术语的含义加以解释。

c.专利审查档案
专利审查档案,是指专利申请审查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档案,包括专利审查、复审、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作出的书面答复、会晤记录、口头审理记录、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书、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等。
有些情况下,专利审查档案是解释权利要求不可或缺的载体。例如,当专利文件中存在印刷错误,且该印刷错误影响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时,可以依据专利申请档案、专利复审及无效档案对所述印刷错误进行解释。当专利申请人在授权程序中或者专利权人在确权程序中,为了克服审查意见或者是无效宣告请求指明的缺陷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术语或特征作出限缩性解释时,专利审查档案也可以成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依据。

②外部证据
外部证据通常只在内部证据不足以解释权利要求中模糊不清的技术术语或技术特征时使用。

(2)解释权利要求的注意事项
不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仅解释为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具体实施例
通常,专利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或者附图公开的实施例的基础上进行的合理概括;实施例仅仅是权利要求范围内技术方案的示例,是专利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除非该权利要求实质上就是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否则不能将权利要求的内容仅仅解释为说明书或附图公开的具体实施例。

不能省略权利要求记载的特征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省略掉任何一个技术特征。

不能用说明书摘要来解释权利要求
说明书摘要的作用是向公众提供技术信息,便于公众检索和掌握专利的主要内容。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不能将权利要求中涉及附图标记的特征解释为附图标记反映的具体结构
附图标记是对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的举例说明。当权利要求中包含附图标记时,不能用附图中该附图标记所反映的具体结构来限缩性解释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特征的含义。

5.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1)技术术语
界定权利要求中某一技术术语的含义,可以遵循以下规则。
①相同术语
相同的技术术语在不同的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中,一般应当认为具有相同的含义,除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确定不同的含义。在同一专利文件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类似技术含义的概念采用不同的术语,可以假定这些术语具有不同的含义,除非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确定其有相同含义。

②已知术语
专利权人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已知术语,含义既可以比其在字典中的普通含义宽,也可以比其普通含义窄。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已知术语的含义时,首先看专利权人在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是否赋予其特别含义,如果能找到专利权人赋予其特别含义的明确指示,则将该已知术语解释为该特别含义;如果专利权人未赋予其特别含义,则以字典、教科书或其他技术手册中的普通含义对该已知术语进行解释;如果说明书中对于该已知术语的解释与其普通含义不一致,则依照说明书中的解释。

③含义发生变化的术语
如果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某一技术术语产生了新的含义,在解释该技术术语时,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的含义。

④自定义词
对于专利权人在申请文件中的自定义词,应当依据说明书中的特定含义进行解释。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应当根据说明书中与该自定义词相关的上下文加以理解,将其解释为最为符合发明目的的含义。如果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没有对其自定义词的含义作出定义,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也无法予以清楚解释,导致无法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告知当事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所谓“自定义词”,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文件中自己创造的术语,该术语在字典、科技论文等材料中均无法找到。

(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①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
尽管权利要求与说明书存在不一致之处,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后,能够立即发现权利要求的表述存在错误,并且还能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确定正确的含义,则此时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错误归结为明显错误,将其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的正确含义。

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描述不一致
所谓“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描述不一致”,是指权利要求记载的文字含义清楚、确定,但与说明书中相应的描述截然相反或者不一致,且不属于上述(1)中所述情形。其中既包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的情形,也包括权利要求因采用上位概念或概括方式而导致其保护范围大于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情形。此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方式实质上修改权利要求。

(3)功能性技术特征
①功能性技术特征的含义
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其通常是通过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效果而非结构或组成、工艺条件等对产品部件或部件之间的关系或者方法步骤或步骤之间的关系等进行限定的。
如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能够认定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普遍知悉的、约定俗成的上位概念,则一般不应当认定其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②对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解释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原则上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技术特征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对于权利要求中的该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所谓“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是指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技术特征,该特征应当是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不应当将并非为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所必需的技术特征包括在内作为“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
所谓“等同的实施方式”,是指相对于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4)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①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含义
一般来说,产品权利要求应当采用该产品的结构、组成等特征来限定保护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无法用结构、组成等特征清楚地限定产品时,也允许用方法特征对产品进行限定,这样的权利要求被称作“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通常以两种方式出现,例如:
第一种:“1.一种产品其是用如下的方法制备的„„”
第二种:“5.用权利要求1的方法制备得到的产品。”

②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解释由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特征,包括方法特征,都对产品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

(5)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①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含义
所谓“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是指,根据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但是对该产品进行限定的特征中却包括该产品的应用领域,比如,“一种用于„„的产品”,这类权利要求统称“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容易与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相混淆。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主题名称的中心词通常是“„„产品”,而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则通常被撰写成“一种╳╳产品在„„的用途”的形式。
②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
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最终保护的是产品,但是其中的用途特征也是该权利要求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能被忽略。
例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反应1的催化剂A,此时,涉案专利中催化剂的用途对其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在侵权判定中不能被忽略。假设被控侵权产品涉及同样的催化剂,但其用途是用于反应2。如果反应1和反应2并非同一类反应,且两者非等同特征,则被控侵权产品不会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6)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①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含义
“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是指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存在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所述技术特征限定的并非该产品的结构或组成,或者该产品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而是该产品的使用环境或使用条件。比如,权利要求保护的是A产品,该A产品需要安装到B产品上使用,在关于A产品的权利要求中,使用B产品的尺寸、对应形状或者与A产品的配合关系来限定A产品,这样的权利要求就是“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②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含有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作为该权利要求的一部分,应当被考虑。此时,应当将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与产品的结构、组成等特征一并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产品必须被实际应用于所述环境或者条件下。如果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决定了该产品可以并且必然用于所述环境或者条件下,则即使该产品未实际应用于所述环境或者条件下,也认为该产品具备了所述使用环境或者条件特征。

(7)方法权利要求
①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步骤顺序
原料、步骤和产品是方法权利要求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明确记载步骤顺序的方法权利要求,步骤本身以及步骤之间的顺序都对方法权利要求具有限定作用。对于没有明确记载步骤顺序的方法权利要求,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方法权利要求不存在步骤顺序。是否需要考虑步骤顺序,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出发,结合说明书及附图、专利审查文档、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个步骤之间是否应当按特定的顺序实施。

②制备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备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可以延伸到使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界定制备方法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常重要。

③新产品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中的“新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被控侵权人负有举证证明其产品制备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责任。但举证责任的倒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专利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该制备方法权利要求所获得的产品是新产品;
第二,专利权人需要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依据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相同。
所谓“新产品”,是指产品或者制备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不能将其认定为在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未曾出现过的产品,更不能将其认定为在专利申请日前没有在国内上市的产品。

(8)含有用途、方法或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只能出现形状或者构造技术特征,也不意味着当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中出现非形状或构造技术特征,比如用途、方法或者材料特征时,这些特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不具有限定作用。
对于含有用途、方法或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应当按照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用途、方法或材料特征不能被忽略。

(9)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封闭式与开放式
①封闭式与开放式的定义
在化学领域有一类特殊的权利要求,即组合物权利要求,这类权利要求通常是用组成该组合物的组分和各个组分的含量来表征的。这种表征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开放式,另一种是封闭式。
所谓“开放式”,是指组合物中除了指明的组分之外,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未指明的组分。开放式组合物一般通过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基本组成为”等措辞来表达。
所谓“封闭式”,是指组合物由权利要求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虽然可以带有杂质,但这些杂质只是以通常的含量存在。封闭式组合物一般通过“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术语来表示。

②对于封闭式与开放式的解释
对于组合物的开放式和封闭式权利要求来说,应当按照如上定义的含义来理解。具体而言,对于开放式组合物权利要求来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来说,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除非该新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含量的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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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7 09: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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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1-7 10: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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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0-1-7 13: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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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2-3 14: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额,真心看不懂啊,请问有这方面的入门书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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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0 19: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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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3-2-12 15: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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