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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凌大圣 发表于 2021-02-21 22:05 (1)就你的问题来看,如果仅仅变更胶囊供应商(也就是说囊壳材质不变),个人认为属于微小变更,企业自己做好变更程序、对比质量研究、稳定性考察等,年报中体现即可,无需向药监局备案。 (2)如果向趁机变更胶囊材质,那就完全不一样了,如果材质变更就属于药用辅料种类变更,按照现行的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下,属于中等变更,需要向省局备案;如果影响产品质量的需要向国家局申请补充申请。. 不知道我说明白没有?
二甲基亚砜 发表于 2021-2-21 22:21 可能还需要做一个相容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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