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要求和浙江省中药标准审核工作程序,省局组织对相关企业研究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标准复核检验和技术审评,形成了第一批10个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现予以公示。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应性,现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30天。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来函需加盖公章,同时将公函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公示期满未反馈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无异议。 联系人:方翠芬 张文婷 联系电话:0571-87180337 电子信箱: zjyjzys@zjyj.org.cn 联系地址: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杭州滨江区平乐路325号 邮 编:310052 附件: 1. 小蓟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2. 薤白(薤)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3. 玫瑰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4. 红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5. 炒槐花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6. 沙苑子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7. 地榆炭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8. 紫苏梗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9. 白茅根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10. 拳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pdf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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