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806|回复: 14
收起左侧

[生产运营] 放行问题

[复制链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22 22: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与大家讨论下关于放行的问题,请大家指教:
原料放行——QC
中间体放行——车间
中控放行——车间
成品放行——QA
有偏差、OOS原料、中间体放行——QA

升版文件时纠结中间体放行车间是根据QC出具的报告书,根据合格证放行吗?还有其他要求没有?如中间体批记录审核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大师
发表于 2012-10-22 22:3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物料放行的职责应该还是要由质量部来履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22 22: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22:3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咕咕 发表于 2012-10-22 22:37
审核放行

能具体点吗,需要审核中间体批记录后,凭合格证放行还是其他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2 22: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呆子 发表于 2012-10-22 22:36
个人认为物料放行的职责应该还是要由质量部来履行

质量部放行依据什么进行放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22 23: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版GMP明确规定 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我觉得最好是QA相关人员,因为需要对物料的供应商考察,验收时的情况,结合具体的取样检测情况,综合评估,才得出的放行与否。而不是只靠QC检测结果。
成品放行不是QA这么大范围,就只是质量授权人,这个没得谈。
中间体放行授权给车间,车间还得做分析方法验证,还得做OOS,不累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宗师
发表于 2012-10-22 23: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部放行,


依据生产过程,生产现场监控,QC检验过程和出具的报告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23 07: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品放行是受权人;物料是质量负责人放行;中控、中间体Q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0-23 08: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量部对所有物料放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0-23 08: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品放行是受权人;物料是质量负责人放行;中控、中间体Q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0-23 08: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品放行是受权人;物料是质量指定人员放行;中控、中间体QA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23 08: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意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23 09:0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料、产品的放行必须是质量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0-23 10: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与大家讨论下关于放行的问题,请大家指教:
原料放行——QC
中间体放行——车间
中控放行——车间
成品放行——QA
有偏差、OOS原料、中间体放行——QA
个人认为物料和成品的放行必须是质量部,中间产品的放行有的项目是QA,有的是车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23 15: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料方行也是QA呀 你化验室qc只负责检验。放行的需要QA,中间体也是QA 车间不能擅自放行是否合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2-10-23 17: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品:肯定质量受权人。
其它都可以是指定的人员,不是QA不是质量部的人员也可以,因为可以逐级授权。
最终质量部进行审核评估后,最终给出意见即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4 12:23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