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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 依法不予再册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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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7-28 17: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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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章 药品名称和说明书”第七十五条 “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加强对安全性风险的监测、评价和分析,应当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及时对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进行完善。 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注册。” 请问:第七十五条 第二款中“ 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中任何一项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满3年后申请药品再注册时仍为“尚不明确”的,依法不予再册。”这个是指《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实施后批准的注册品种,还是包括所有的老品种即现在有中药批准文号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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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3-7-28 18: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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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所有品种!就是在正式实施之后,不管是新的首次注册、还是到期后再注册的品种,都必须得有实质内容。

点评

中药老品种批文,增加这三个项目内容,对企业来说也是麻烦的事情。  发表于 2023-7-3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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