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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为什么不可以兼任药物警戒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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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4 11: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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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规要求企业负责人不可以兼任药物警戒负责人,但实际却不允许,有人知道原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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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6-4 13: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不可以?
资质要求都符合吗?
还要证明 企业负责人是否兼任其他职务,是否有精力管理药物警戒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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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4 13: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keoyuu 发表于 2024-6-4 13:14
实际不可以?
资质要求都符合吗?
还要证明 企业负责人是否兼任其他职务,是否有精力管理药物警戒部

资质要求符合,未兼任其他职务,中心说不建议企业负责人担任具体职务,应该是其他的也不让兼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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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6-4 13: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Endureosn 发表于 2024-6-4 13:38
资质要求符合,未兼任其他职务,中心说不建议企业负责人担任具体职务,应该是其他的也不让兼任吧

不建议,和不可以,是两会事儿。
这个不建议,就是长臂管辖,说不好听点,就是官僚思想——又不是股东,有什么权力去建议企业内部的人事任免和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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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24-6-4 13:5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能这个职位更注重实际参与,企业负责人大部分只是一个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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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6-4 13:5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中心这么要求正是负责任的表现。
划纲划线的不能踩,但是如果只满足于法规底线之上做药,那么中国的药品行业恐怕是没有未来了。
企业的主要管理或者重要岗位的人员应当资质过关、经验丰富、具有足够的责任心和职业精神,另外还要有足够的精力能够胜任相关岗位。
“一人多岗”本身就与这种管理理念矛盾。
回归到主题:企业负责人的教育背景、专业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从业敬业足够胜任警戒负责人吗?企业负责人的时间精力能够保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吗?谁来对于企业负责人兼任的这个警戒负责人的工作监督评价?在履职或内外部沟通合作过程中如果出现分歧和争执谁来从中调和,与警戒负责人“平级”的相关人员能真正与这个大BOOS兼任的负责人公平合作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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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6-4 14: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有人知道    法人没空

点评

忙着数钱?  发表于 2024-6-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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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6-4 14: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老K 发表于 2024-6-4 13:52
我觉得中心这么要求正是负责任的表现。
划纲划线的不能踩,但是如果只满足于法规底线之上做药,那么中国的 ...

学到了,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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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4 14: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资质都符合,但他干不了这么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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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4-6-4 14:38:18 | 显示全部楼层
915_雨 发表于 2024-6-4 14:02
因为有人知道    法人没空

这是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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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4 14: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家不都是说自己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么,这么忙还要兼职一个药物警戒这么繁琐而且非常要求学术的岗位,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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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4 15: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啥都兼任了,企业一个人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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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4-6-5 08: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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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6 10: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的事交给你专业的人去做,企业负责人时间和精力都有限,还是独立设置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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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6 10: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K 发表于 2024-6-4 13:52
我觉得中心这么要求正是负责任的表现。
划纲划线的不能踩,但是如果只满足于法规底线之上做药,那么中国的 ...

老师说的太棒了
其实这样对于企业负责人来说是一件好事,不用担那么多责任
但对于老板来说不太友好,毕竟一个药警负责人工资也不低,B证企业又多一份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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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6 10: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能问出这个问题来,就证明是个B证企业,老板想缩减人员和开支,能兼就兼
A证企业人员充足,不会存在这种情况
确实法规写的不清不楚的,但是实际上就是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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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24-6-6 11: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别的不说,就说说你多久能见到法人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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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7 15: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有句话叫对于人民群众来说“法无禁止皆为可”,但毕竟企业是机构,是一个利益的集合体,应当不适用上述那句话,而且我们这个行当也不是一个只考虑钱的行业,也是需要具有相当一部分社会责任的(毕竟药品这种东西做好了能救人,做不好会害人)。但凡是各领域主要负责人需要兼职,一定是从成本也就是省钱的方面考虑的。
GMP法规明确规定:“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这么看是不是好像也没说企业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岗位,但是下一条定义了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
药品是一个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的商品,质量负责人管辖范围非常大,假设企业负责人兼任了其他与质量密切相关的岗位负责人,当有意识形态的冲突时,如何保证质量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况且企业负责人的职责就决定了他/她属于战略层级的人物,没空一直负责某个具体领域,就像各位坛友的灵魂一问“在大企业里,你一年能见几次法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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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8 07:58: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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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4-6-8 08: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还是不要这样兼职,这样企业负责人太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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