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个已上市生物制品收载于药典,执行2020版药典标准,现在2025版药典发布,与2020版药典的质量标准相比,原液检定中其中1个鉴别项分析方法发生变化,生物学活性分析方法发生变化,新增1个杂质检项;成品检定中也是1个鉴别项分析方法变化,增加1个杂质检项及生物学活性检项。
请问这种情况的变更,根据《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是应该按 E 质量控制 项下的“随国内外药典版本的更新或增补而引起的标准变更”这条来确定变更类别,还是应该按“新增检定项目和标准限度”以及“分析方法替换”来确定变更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