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我局研究,现就我省加强药品生产企业麻黄草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局应结合“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对辖区内使用麻黄草的中药饮片、中成药生产企业进行详细调查,掌握企业名单、品种清单和2012年以来的购用情况,并于8月25日前上报省局。 二、各市(州)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 GMP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特别是建立麻黄草收购、产品加工和销售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三、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从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购买麻黄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使用麻黄草生产制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饮片,不得擅自更改工艺和炮制规范。严禁药品生产企业擅自提取麻黄浸膏等麻黄素类物质。 四、各市(州)局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挖、销售、收购、使用麻黄草的,一律按法律法规和《通知》要求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 工作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