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目前我国医生收入低,有些人不舍得拒绝送到眼前的钱财。国外医生不敢拿企业的好处费,因为一旦查出来,执照将被吊销,代价太大了。国外医生一个月挣1万美元,企业给2000元,肯定不合算;若多给,企业又给不起,再加上保险公司的审查,所以没有医生敢冒风险。
新闻背景 近日,赛诺菲被曝借四期临床试验“研究经费”的名义,向北上广杭四地79家医院的503位医生“行贿”。“研究经费”是医生正当的报酬还是商业贿赂,引发了医药界的热议。 1 研究经费不应视为商业贿赂 临床研究与机构相对应 王仲(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副院长):科研资助不应视为商业贿赂。我个人非常反对商业贿赂,因为它改变了医生的临床行为,其危害性远远大于红包的危害。 商业贿赂通常分两种:一种是医生开药,医药代表直接给医生好处费;另一种是借学术支持之名,实则带有附加条件,如“我支持你,你必须用我的产品或开多少支药”等。这是在从病人身上盘剥钱,绝对不允许。 开展临床试验要和机构签署协议,所以研究经费针对的一定是机构,是公对公,其从立项到审批要经过严格的管理标准和流程。比如要经过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审查,要与每一位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科研经费要由财务部门专门管理等。 应该肯定的是,大多数药企对医生提升学术水平起到了积极向上的作用。近些年来,医学本身发展迅猛,医生必须不断了解本专业领域的新药,掌握新技术。向谁学习?厂家直接、快捷地提供了这种学习机会。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支持,又有哪家医院有能力给这么多医生提供如此大量的继续教育支持呢?国内医生的继续教育受益于这种支持。只要这种支持没有左右医生的临床行为,没有附加各种条件,不要求医生给出各种承诺,就应该允许。大部分厂家的支持没有带有任何附加条件,没有商业贿赂。 要付给医生观察劳务费 俞康(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血液科主任):药企支持临床研究通常有两类情况,第一类又包括两种形式:1. 药企与基金会合作,如吴阶平基金会,这需要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和评审,但主要是定向研究,如针对药物的作用机制或药物的其他适应证研究等,以基础研究为主,有着比较健全的管理体系。2. 与当地医学会合作的小型研究基金,操作方式基本相同。 第二类就是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要在SFDA确定的临床试验基地进行,临床试验药物要有试验药物批文,且要通过牵头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审批;中心伦理通过后,大多数试验单位还要经本单位的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功能主要是保证受试患者的利益。具体的操作基本上由第三方公司负责。 1~3期的试验药物是免费提供的,包括药物临床试验观察费、病人检查费和交通费等。观察费在临床药物试验费用中占的比例不大,中心需要提取一定的管理费,其中一小部分作为观察医师的劳务费(包括填CRF表、随访病人等),可能毎例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根据工作量而定。 即使是上市后进行临床研究(四期),也基本类似,多有较严格的监管机制。可以说,正规的研究经费与商业贿赂是毫无关系的。 核心是临床试验是否立项 陶宝东(浙江省磐安县卫生局): 新药上市后普遍需要进行临床监测试验,企业给医院和医生支付相关报酬属于正常行为,不应该视为商业贿赂。 在新药开发过程中,临床试验是不可缺的主要环节。药品进入临床试验环节,医生抽取样本量分析数据,为药物开发提供科学参考,属合理行为。药企因此提供经费供医生开展新药临床试验,即便在国外,也是常有之事。在我国,临床研究曾因缺乏经费支持,一度明显滞后。近年来由于不少药企提供经费,促进了临床研究的开展。 药企提供的是研究经费还是行贿是很容易区分的,关键看核心要素——临床试验是否立项,医生是否提供样本和分析数据。如临床试验通过了医院伦理委员会验证,正式立项,医生收集样本后提供了数据反馈,便不能称之为贿赂;相反,如果医生收取了费用,但未采样分析、试验研究,便违背了医学伦理,应该视为商业贿赂。 药企按样本量支付给医生劳动报酬,这种做法与药品销售不能混为一谈。如果一个研究方案的设计并不复杂,但医生得到的研究费用却很多,就需要警惕了。另外,药企私下自行支付给医生合同外的研究费用,这肯定是贿赂。2 科研经费管理有不足 对科研硬性规定存隐忧 姚鹏(北京朝阳医院肝病科主任):一些药企拿出部分经费用于支持科研或教育,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我们应该欢迎。当然,如果以临床研究之名,不行临床研究之实,这是不合规的,应该予以杜绝。 当前,科研经费仍然很有限,医生要拿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难度极大。另一方面,各医院对医生搞科研都有硬性要求,医生晋升、晋级离不开科研、论文,而能提供科研支持的途径又少之又少,这就产生了巨大的供需缺口。如果临床研究中出现各种不规范现象,与这种供需矛盾有直接关系。 企业指明这笔钱是用于科研的,医院也确实用在研究上,政府应该鼓励,并在支持的基础上给予监督和引导,让它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对医院、对病人、对国家都有益处。反之,如果是挂羊头,卖狗肉,把科研费用挪作他用,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和是不是科研经费已没关系了。如果他敢挪用科研经费,就同样敢挪用別的经费,即便这次侥幸逃脱,下次也必受惩处。 据了解,美国医生没有做科研的硬性要求,他们做科研完全是因为自己喜欢,通常也是用工作以外的时间做。他们拿到研究经费后,大部分用于支付雇员的工资,也会有一点用于补偿自己少看病人带来的损失,以及补偿病人的路费、治疗带来的副作用处理等。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医生不会因为科研而给自己带来额外的收入。 不合规行为缘于制度缺陷 孙学军(第二军医大学教授):研究经费通常来自两个渠道:政府,相对比较中立;企业,有利益倾向。研究经费来自企业或国家中立机构,情况是不同的。比如研究一种药品治疗肺炎,药企与这项研究利益攸关,这时发表文章一定要写明是否得到其资助。国外称其为Benefit of confilict(译为利益冲突),是在判断科学研究的结论时必须考量的。 医生参与药品临床试验,企业提供研究经费并支付医生报酬,应该是公开的,也合情合理,没有必要遮遮掩掩。按照国外的惯例,也必须明确说出来。 目前我国医生收入低,有些人不舍得拒绝送到眼前的钱财。国外医生不敢拿企业的好处费,因为一旦查出来,执照将被吊销,代价太大了。国外医生一个月挣1万美元,企业给2000元,肯定不合算;若多给,企业又给不起,再加上保险公司的审查,所以没有医生敢冒风险。 另外,国内研究经费付给研究人员的比例很低。比如国家自然基金只有15%可用于支付工作人员的报酬,而这个比例远远不够。如一项课题经费是100万元,5年完成,每年用于报酬支付只有3万元,这笔钱除了要付给参与课题的研究生外,还有其他一些人员。如果拿到的项目基金是上亿元,这种困难更加显而易见。而国外用于给研究人员的报酬高达80%。我们的经费模式与国外不同:除了学生以外,大部分研究人员拿着单位的工资;国外除了老板和两三个人外,其他人员的工资要靠研究经费支付。加上我们的试验试剂成本远高于国外,导致研究人员想办法挪用经费的情况也不鲜见。再有就是一女多嫁,即同样的课题向地方申请、向国家申请、向企业申请。在美国,一个研究项目多渠道申请被查出来是要判刑的。有时你会看到国内杂志上一篇文章下面注明多个研究课题的资助,就是这个缘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