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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法规君 于 2014-7-11 16:16 编辑
药审综〔2011〕143号
关于印发《药审中心人员受邀外出授课和参加 专家会议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 为规范中心人员受邀外出授课管理,中心制定了《药审中心人员受邀外出授课和参加专家会议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各部门应认真履行评估审核职能。 二、业务管理部应做好整体协调管理,人力资源与信息部做好整体情况的把握,不断总结问题及经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受邀外出 授课 管理规定 通知 抄 送:中心领导。 存档(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11年11月15日印发18份
药审中心人员受邀外出授课和参加专家会议 管理规范(试行)
一、为保证中心对外交流顺畅、有序,保证审评的公正性和审评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规范中心人员外出授课和参加专家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中心人员收到以专家身份外出授课或参加会议的邀 请后,须填写“药审中心人员受邀讲课或参加专家会议审批表”(见附件),并履行审核程序。 授课邀请函原则上应在授课时间前一个月提出。 三、审核程序 1.受邀人员所在部门的部长审核。 外出授课:重点审核受邀讲课的题目,是否与被邀请人专业背景相符合、是否有国内外认可的文献依据、是否属于已颁布的指导原则和中心既往研讨班内容或现阶段的技术要求等方面。部长还可就受邀讲课的内容是否条件成熟、题目是否需要调整等提出审核意见 参加专家会议:重点审核参加会议是否潜在利益冲突、评估对本部门工作产生影响和提出解决的办法。 受邀人员为部长的,也参照上述审核原则填写审核意见。 2.业务管理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中心领导审批。获批准的申请由业务管理部转相关部门及人员,同时知会中心人力资源与信息部。 四、相关要求 1.派出部门应对外出授课内容严格把关,确保讲稿内容为本专业审评人员经过讨论达成的共识。受邀人员在外出授课的幻灯片中,应明确说明授课内容的来源和出处。 2.受邀人员应遵守中心廉政要求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在会后一周内按照要求在人力资源与信息部办理备案手续。如为授课,课后需提交电子版的授课课件。 五、原则上,未经批准,中心员工个人不允许接受任何团体或机构的授课和专家会议邀请;如未经批准擅自接受邀请者,首次发生,在中心范围内通报批评,再次发生,将以违纪严肃处理。 六、上述要求,自2011年11月21日起生效,同时废止《药审中心人员受邀外出授课管理规定(试行)》(2009)。
附件: 药审中心人员受邀讲课或参加专家会议审批表 编号:00-20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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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授课课件题目:
人力资源接收人签名: 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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