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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协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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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9 19:55: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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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兽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ina Veterinary Drug Association缩写(CVDA),原名中国动物保健品协会。是由从事兽药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维权、自律作用;团结和组织全行业,整合资源、规范行为、开展活动、交流信息、提高素质,促进我国兽药行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我国现代畜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址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行业诚信,打击伪劣产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产业信誉;
(二)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贯彻执行兽药GMP、GSP管理办法,发挥行业监督职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及时了解会员与行业情况,反映相关诉求;掌握和协调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疑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推广和普及行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兽药行业信息综合、公开、交流、服务的平台;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推介会、宣传会等行业活动;
(七)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能力、职业技能、业务知识、技术水平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开展调研活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研究国内外兽药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九)搭建行业招聘平台,优化行业人才结构;
(十)促进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倡导企业自主研发;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行业内“产学研”转化搭建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
(十一)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建立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考察活动,开展管理、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提高我国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协调行业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十三)承担政府交办的行业相关事务及委托的项目及课题;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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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9 22: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参加这个协会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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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9 22: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林枫 发表于 2015-1-9 22:07
参加这个协会有什么条件?

应该必须是兽药企业,然后money先交上!根据交的钱和其他参考因素,给你一个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什么的做做!然后有些协会组织的活动可以参加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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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9 23:48: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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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1-11 20:0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意林枫 发表于 2015-1-9 22:07
参加这个协会有什么条件?


请参考中国兽药协会章程

中国兽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兽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ina Veterinary Drug Association缩写(CV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兽药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协调、维权、自律作用;团结和组织全行业,整合资源、规范行为、开展活动、交流信息、提高素质,促进我国兽药行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我国现代畜牧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倡导行业诚信,打击伪劣产品,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产业信誉;
(二)协助政府完善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战略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贯彻执行兽药GMP、GSP管理办法,发挥行业监督职能,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及时了解会员与行业情况,反映相关诉求;掌握和协调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疑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推广和普及行业知识,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等,建立行业网站,搭建全国兽药行业信息综合、公开、交流、服务的平台;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行业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推介会、宣传会等行业活动;
(七)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管理能力、职业技能、业务知识、技术水平等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八)开展调研活动,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研究国内外兽药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九)搭建行业招聘平台,优化行业人才结构;
(十)促进行业科技、管理创新,倡导企业自主研发;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为行业内“产学研”转化搭建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技术成果鉴定;
(十一)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建立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考察活动,开展管理、经济、技术方面的合作,提高我国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十二)协调行业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参与行业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等对外贸易争端的产业损害调查和应诉协调工作,保护产业安全;
(十三)承担政府交办的行业相关事务及委托的项目及课题;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本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凡从事兽药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质量监督、科研、教育、宣传、服务等事业、企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单位会员。兽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须依法取得兽药(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集团公司成为协会会员后,该集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要入会仍需申请,集团公司会员与其子公司会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药或动物保健品(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经本地区社团管理机构批准登记后,可直接在本协会登记备案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其会长(理事长)具有担任常务理事的资格。
个人会员:凡从事兽药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质量监督、科研、教育、宣传、服务等工作,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执行本协会决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20日第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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