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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卫计委发通知落实7号文件,注意这几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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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5: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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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中国医药招商

特穆尔 医疗健康领域资深记者
2015年06月24日
来源:新康界

上周末,国家卫计委药政司副司长朱洪彪在2015第十一届中国健康产业高峰论坛之闭门会议上提到卫计委为了贯彻7号文件(《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又专门出台了落实7号文件的通知。今天,这个通知在卫计委网站上发布了。
朱司长指的通知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上周末他提到这个《通知》时,强调了两点——

1.在文件中,对中标企业的数量也做了明确的规定:每一个分组当中,中标企业最多不超过两家;

2.文件对省级集中采购招标的时间,也规定了在11月中下旬。

除了这两点,还有什么地方需要注意的?新康界给各位扒拉了一下——

双信封:“技术标”通过后企业不再排序

关于招标采购制度,除了朱司长提的两点外,《通知》还强调了双信封制度中“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不再排序,按照商务标书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也就是说,“技术标”只是个门槛,过了之后,就都是平等的。

分组:根据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

另外,分组将“根据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设定。而朱司长在闭门会上表示,关于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现在已经在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议程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也已经提出了时间表,确定完成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时间。

另外,他还认为原研药就是过期专利药,与其他的仿制药理论上是一样的。至于分多少组合适,他表示目前无法给出明确的统一答案,但目标上,需要尽量压缩竞价分组的层次,提高竞争程度。

谈判:今年启动国家谈判

除了招标采购的药品外,分类采购中还有谈判采购的药品。《通知》称“2015年,国家将启动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谈判试点,方案另行制订”。这个方案上周末朱司长也提到过,他说,国家谈判的方案也已经通过了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讨论,并正在会签,很快就会下发,一旦下发之后就会启动国家谈判。

而且,《通知》还“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

平台:年底前与国家平台对接

7号文中提出要规范平台建设,“实现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通知》中则明确“确保2015年底前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接联通、数据信息安全传输”。

试点:谁低跟谁调

此前两个关于公立改革的文件,一个表示将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另一个则将城市公立改革的试点城市增加到了100个。因为改革试点城市是可以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的,而且“如果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调整”。

而这次的《通知》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试点城市和省,谁的价格低,高的就得跟着调。

议价:医院不行另行组织

关于“二次议价”到底允不允许,是近年来争论较多的一个话题。但随着新一轮招标的启动,这个话题好像也没什么好争论了,反正就是议了。而且,7号文也好,公立医院改革的文件也好,都是支持在省级招标之后,再讨价还价一番的。不然怎么会有比省级中标价格更低的价格出现?

但这些《通知》中却是这么说的:“对通过招标、谈判、定点生产等方式形成的采购价格,医院不得另行组织议价”。

对此,资深医药界人士耿鸿武表示,这表示禁止医院对上述三类药品进行议价,但直接采购的产品依然可以议价;而且,《通知》中并没有明确政府和医联体是否可以议价,但结合此前的文件来看,应该是允许的。

也就是说,禁止的只是医院单独与企业进行“二次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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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6-24 16: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搞销售的人得研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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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6-24 17: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药品采购,久遭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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