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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请大家别把蒲公英推向危险的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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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4: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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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的版权问题,从互联网诞生之日便存在。在美国,互联网之子Aaron Swartz为了打破互联网版权的垄断甚至付出了年轻的生命。互联网版权在这个互联网的诞生的国度都还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


    回到论坛这两天的药典电子版问题上。药典委说了,你们不能擅自扫描,擅自发布。也发来了律师函要求删除相关的内容。药典委是版权所有单位,所以他有权利这么做,要扫描也要他扫描,要发布也得由他发布。论坛动了他的奶酪。药典委的作法还比较文明,先给你发个律师函,没有直接收集证据,给你发个法院的传票。如果侵权成立,首先网站将不复存在,可能还得涉及到巨额的赔偿,甚至还有刑事责任。别忘了,或者他们现在在论坛疯狂的截图收集证据呢。


    我觉得论坛应该删除所有关于下载、求下载、留邮箱分享的链接、标题等内容。并发表一个声明,大概意思说禁止发布下载的相关帖子,违者扣分,关小黑屋之类的。首先论坛必须站一个立场!同时也是一个证据。其实你要下载新版的药典,百度一下已经有很多地方可以下载了。


    还是让我们回归到纯技术的论坛上来,我们是讨论GMP、答疑解惑、相互交流这样一个大家庭。希望大家珍爱我们的共同家园。


    其实我也不服,只是为了论坛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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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8-24 14: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稍微补充一点,在民法里有一条叫做侵权行为的,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只要是由于你的行为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并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告你。比如说你在这推电子版,药典委说我少卖了多少多少钱,找你赔偿那也是肯定的了。

点评

民事跟刑事两回事,打死也算不上刑事案件,所以表说的这么严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24 15:01
本来就不应该以卖钱为目的,药典不是商品,也不是作品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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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4: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一段话,不知是否合适”有些事情不一定要说清楚,但比说清楚更重要的是“能承担、能行动、能化解、能改变、能扭转,能想自己,能为他人着想..........",相信只要我们的对知识的渴望,就会有更好的传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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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24 14:38: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杀人了还是放火了?
难道天津爆炸是蒲公英干的?
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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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4: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楼主的做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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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4: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记录不能造假~~来历不明的东西不去下载~~~让检查人员放心~~怎么做~大家都老手了~都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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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4: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的说法,并且有些事做比说重要,可以换一种方式、换一种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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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8-24 14: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要考虑国情 ,放眼长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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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4:4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GMP这么难搞的都过去了~~就这电子版~~小意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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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8-24 14: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孩子他爸 发表于 2015-8-24 14:43
我们记录不能造假~~来历不明的东西不去下载~~~让检查人员放心~~怎么做~大家都老手了~都懂的

说的很对,不要把事情都放在表面上说嘛。要懂得潜水冒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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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4:51:35 | 显示全部楼层
hongwei2000 发表于 2015-8-24 14:38
杀人了还是放火了?
难道天津爆炸是蒲公英干的?
还刑事责任

呵呵    挺吓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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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4:5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解楼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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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4:5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事真的不好说   这就是为什么到一定时候有人宁愿选择走极端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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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5-8-24 14:5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凯博思 发表于 2015-8-24 14:46
我稍微补充一点,在民法里有一条叫做侵权行为的,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 ...

本来就不应该以卖钱为目的,药典不是商品,也不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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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5:0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凯博思 发表于 2015-8-24 14:46
我稍微补充一点,在民法里有一条叫做侵权行为的,定义如下: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 ...

民事跟刑事两回事,打死也算不上刑事案件,所以表说的这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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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楼主| 发表于 2015-8-24 15:03: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羽 发表于 2015-8-24 15:01
民事跟刑事两回事,打死也算不上刑事案件,所以表说的这么严重。

比如说你去盗版了一大堆书籍来卖获利,是可能负刑事责任的。

点评

刑法属于公法。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所以,本次事件性质跟刑法不挨边。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24 15:09
这事,不想弄大是可以,但是本次事件也没那么严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5-8-24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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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5: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凯博思 发表于 2015-8-24 15:03
比如说你去盗版了一大堆书籍来卖获利,是可能负刑事责任的。

这事,不想弄大是可以,但是本次事件也没那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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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5: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凯博思 发表于 2015-8-24 15:03
比如说你去盗版了一大堆书籍来卖获利,是可能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属于公法。公法是与私法相对应的概念,公法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国家利益的法律。所以,本次事件性质跟刑法不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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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4 15: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此事,只能用相当地无语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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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8-24 15: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咱们发起一个投票呗,如果过了,论坛收集大伙的联名,咱也搞个民主请愿啥的……
投票的内容是:公开药典编纂过程中的所有花费和药典定价依据……同意否?

花着纳税人的钱搞出来的东西再卖给纳税人,
还那么贵,这咱都没说什么,哪家药厂不买的?
你不弄电子版,咱们自己扫描,你还BB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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