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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广角] 卫计委能制止二次议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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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16:5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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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在广西会议上再次明确反对二次议价,认为其动摇了药品采购的基础,扰乱了药品生产流通的秩序,是另一种形式的以药补医。

应该说,有关负责人的这个说法,是符合国家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的,是符合国务院、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包括国家卫计委的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文件的,是符合国家、省两级卫计委多年来的一贯做法的,也是有利于维护正在展开的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仍然以招投标为主要实现形式)这个政府主持的行政行为的公信力的。

国家卫计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正部级的政府法人,是国家医药卫生的最高主管机关,其部长是内阁成员。但是,这个部门对二次议价的说话算数吗?

这就是:正在开展医改试点的100个城市风起云涌的二次议价,以及酝酿已久、随时可能付诸实施的二次招标,能被制止吗?甚至非试点城市也在蠢蠢欲动的二次议价,能被预防吗?

从法律上说,政府部门主持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默认和在行政上服从的、医药企业依法依规投标的药品招投标,是合法主体依法实施的合法行为,受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范和调整,其行为后果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想要推翻公开招投标的结果,包括中标企业、中标产品、中标价格、中标数量(没有数量是药品招投标行为本身的缺陷),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逻辑上说,药品招投标最终确定的中标价,是投标的医药企业所应当得到的价格,至于这个价格是财政出?是医保出?是病人出?那是招标方的事,与投标企业无关。有人以中标价只是医保支付价、不是采购价为由来为二次议价开脱,是偷换概念。政府部门真的要招医保支付价,那么,投标人就不应该是医药企业,微信公众号:中国医药招商,而应是相互竞争的多个医保部门。但是,中国有多个相互竞争的医保部门吗?

从基本常识上说,药品的中标价是在相互竞争、经过反复比较质量、疗效、信誉、价格之后确定的一个具体数字,这个数字是中标企业在投标时自己提出的。如果投标企业不满意,可以不投;如果招标方不满意,可以不中。一旦中标结果公布,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承认这个数字。有人说,中标价只是为采购确定的一个价格范围,最终医院确定的采购价只能在中标价之下,不能在中标价之上。这是缺乏初中数学的常识。法律规定的中标价,在数轴上是一个点,其宽度接近于零,法律保护的就是这个价。

而将中标价异化为一个不高于中标价的价格范围,对这个范围内经二次议价确定的价格均视为“中标价”,那么,这个加引号的“中标价”表现在数轴上就是一条射线,它和法律保护的中标价完全是两回事。点和射线的关系,相信我们相关的政府官员在初中数学课都学过。

所以,二次议价缺乏合法前提、逻辑正确和基本常识。

国家卫计委反对二次议价,却又在招投标中把“中标数量”排除在外,这就为医疗机构和地方卫计部门采用二次议价提供了一个虽经不起推敲却可以拿来说嘴的理由,那就是“量价挂钩、带量采购”。这是何等的思维混乱!

为了在二次议价时取得更大的强制降价效果,现在有的地方已在酝酿试行二次招标。二次招标和二次议价是什么关系?二次招标是二次议价新的实现形式,是二次议价的深化、强化、公开化、规范化、极端化,也是二次议价违法的最高成就体现!

投标人想一想,政府主持的药品公开一次招投标,都可以被二次议价轻松否定,那么,二次招标,就不会被三次议价或三次招标否定?三次之后,还有四次议价或四次招标?五次?六次?招招投投,子子孙孙无穷尽也!

由于二次议价在法律上、逻辑上、常识上实在站不住脚,所以在有关部门的文件中,二次议价也已更名为“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量价挂钩、带量采购”。但是避开了二次议价这个违法的名称,避得开它违法的事实吗?国家卫计委反对二次议价,反对“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量价挂钩、带量采购”吗?

政府部门之间视法律、逻辑、常识为无物的神仙打架,不要伤害无辜的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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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9-3 12: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计委应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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