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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管理] 供应商变更的 产品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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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09:4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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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增加一家原料药生产用试剂的供应商
经风险评估无需进行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变更中控制试用三批试剂用于三个批次产品,所生产产品检测合格后,才会批准为合格供应商,遇到困惑:
因销售压力,变更启动部门想每一批产品出来后检测结果合格就放行销售;
QA不同意这样做,因为供应商尚未得到批准,变更也未关闭,变更中影响的产品放行销售,相当于将变更的风险没有得到完全控制。

求助!这种情况是否可每批产品产出后放行?其他厂怎么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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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17 09: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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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17 09:5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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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17 10: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GMP244条:应该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验证。如果变更有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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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5-12-17 10: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经风险评估无需进行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不要拿风险评估来忽悠人,现在有几个风险评估可以拿出来说服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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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17 10:4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险评估做好了可以以理服人控制风险;做不好了,“风险评估”可以是隐患的放行保护伞和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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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5-12-17 12: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变更未关闭,不能放行,GMP条款很明确的,仅此一条就可以上个主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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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17 13: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作弊器没有用好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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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5-12-22 20: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明确一点,是原料药用试剂,不是原料药,也不是起始物料,那么既然确定无需验证和稳定性考察,为什么还要规定这样严苛的关闭条件,不能三批小样检测与原供应厂家质量进行评估,小试三批成品质量合格,生产一批与验证批质量进行对比评估后就关闭变更呢?
2、可以与客户沟通,经客户同意后放行一部分药品,剩余部分等三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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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27 18:04:03 | 显示全部楼层
wgt-王 发表于 2015-12-17 10:02
GMP244条:应该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验证。如果变更有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 ...

GMP244条没有如此一句,请问是出自哪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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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27 18: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5-12-27 18:54 编辑
北重楼 发表于 2015-12-17 12:56
变更未关闭,不能放行,GMP条款很明确的,仅此一条就可以上个主要缺陷

谢谢提醒,在法规上确实有这个说法,实际操作层面大家会不会感觉困难呢??比如微小变更(但是涉及到的关闭时间较长),怎么处理呢???@hongwei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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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5-12-28 08: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5-12-27 18:11
谢谢提醒,在法规上确实有这个说法,实际操作层面大家会不会感觉困难呢??比如微小变更(但是涉及到的关 ...

这个说法太牵强
放行只是变更的一部分
什么叫关闭
有很多企业是把变更有效性评价也放在变更关闭前的
而有的评价可能一年都完不成
而你的变更呢
可能与你的产品根本没有一点关系
即使有关系
也可能只在生产那
要知道变更不只是产品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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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6-6-2 23:02:36 | 显示全部楼层
beiwei5du 发表于 2015-12-27 18:04
GMP244条没有如此一句,请问是出自哪里呢???

好像不是第244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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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8-5-6 10: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8-5-6 10:56 编辑
蒲公英小逆 发表于 2015-12-22 20:22
1、首先明确一点,是原料药用试剂,不是原料药,也不是起始物料,那么既然确定无需验证和稳定性考察,为什 ...

这个也是一个方法,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使用测试”取代实际生产。
但主要还是前期QA做好客户沟通,看客户那里能否接受。如果客户不能接受(不愿承担相应的产品风险),要求三批正常生产结果合格后,才发货。
那么也避免了销售单一方的不合理催货要求。
如果客户接受前期发货,那么至少双方达成一定的协议。
比如先发货,待三批大生产产品质量合格后再使用,如果不合格再退货;
以让客户至少了解相应的风险,防止后期使用后,制剂产品出问题,对原料厂家索赔,反而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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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6 23:2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都规定了要需要三批试剂用于三批产品,实际就是验证三批了嘛,为何不按验证三批处理,制度要有一定刚性,不能销售压力、物料短缺压力.....随便一个压力就让制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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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7 15: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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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2-8 17: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重楼 发表于 2015-12-17 12:56
变更未关闭,不能放行,GMP条款很明确的,仅此一条就可以上个主要缺陷

之前做原料药
关键物料的供应商变更既要按照供应商管理文件执行变更,又要按照变更管理文件执行变更流程。
一般物料的供应商变更只需按照供应商管理文件执行变更,无需按照变更管理文件执行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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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2-8 17: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家原料药生产用的试剂如果是一般物料,则只需按照供应商管理文件执行变更即可(较简单),无需按照变更管理文件执行变更流程(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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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2-8 17: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物料的供应商变更,通常无需工艺验证和稳定性考察,无需试生产(试用物料用于产品生产)。
但需要问卷调查和资料审核,根据需要进行样品检测和小试(实验或小批量试生产)。
只要每一批产品检验合格即可放行和销售,无需等物料供应商批准(因为在生产前就已经批准为合格供应商)、无需变更关闭(因为不做变更,所以谈不上变更关不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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