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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洁 于 2016-5-27 10:17 编辑
2016年5月21-22日,我有幸参加在天津天士力举办的蒲公英制药技术论坛第八届(天津)年会。此届年会是我第4次参加,前三届分别是2013年上海、2014年深圳以及2015年山东潍坊年会。虽然每次年会时间很短,对我们来说是累并快乐着。此次会议最大的亮点是第三届“东富龙”杯辩论赛,第一届辩论赛在长沙,第二届在山东潍坊,此届辩论赛是三届中参加人数最多,规模最大的一届,四个辩题让我最感兴趣的是“药品实施电子监管码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说起这个话题必须让我们先了解一下药品监管码的由来: 电子监管码是中国政府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唯一,即“一件一码”,电子监管码就像药品的身份证一样。 药品电子监管码实施是从2007年10月开始,首次实现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动态监控。2008年11月1日起,血液制品、疫苗、中药注射剂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俗称四大药品)全部实施电子监管码。2011年4月1日以后基本药物也列入监管码范畴。而国家总局于2015年1月4日发布的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5年第1号)中提到2015年12月31日前,境内药品制剂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制药厂商须全部纳入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以下简称“入网”), 2016年1月1日后生产的药品制剂应做到全部赋码,实行扫码上传,核注核销。 1月25日,因不满国家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湖南养天和一纸诉状将国家总局告到北京一中院,提出三点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国家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国家总局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国家总局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条款之合法性进行审查。 2月20日,国家总局突然连发两则消息,宣布暂停全面执行电子监管,并就《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将规范中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修改为“药品追溯系统”,并取消强制执行电子监管码扫码和数据上传的要求。随后,养天和宣布放弃对国家食药监总局提起上诉。 2月29日下午3时,国家总局局长毕井泉在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药品电子监管码争议时表示,制定政策要取得监管对象的理解、配合和支持。毕井泉局长表示,监管部门今后要按照这一原则来妥善处理涉及到公众用药查询、企业切身利益和政府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妥善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4月28日,国家总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建立追溯制度,企业建立追溯体系,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 “药品实施电子监管码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相信大家各有说法,下面我们就来阐述一下实施监管码中的“利”: 1、实施药品监管码无形中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让人们能吃到放心药品。消费者可以根据监管码的查询而掌握药品的详细信息; 2、实施药品监管码有利于监管部门严格监控药品从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直到药品消费的全过程实时查询每一盒、每一箱、每一批药品的生产、库存、销售及物流配送具体流向等情况,遇到问题药品时,能迅速追溯问题药品批次、数量、所在地、在线生产数量、尚余库存量等,最大限度降低召回成本。 实施监管码的“弊”是: 1、药品监管并不涉及药品生产过程,如果药厂从源头造假,假药只要贴上电子监管码,就成了“真药”,这意味着贴上监管码的劣药依然可以顺畅流入患者手中,其打击假药、劣药的作用就有限。 2、其次制假分子从医疗机构手中回收药品包装盒,再装入假劣药进去,这样的药品一旦流通到市场,监管网也查不到药品的真假; 3、目前药品监管码仅覆盖生产、流通环节,而掌握80%药品销售的医疗机构并未纳入监管范围,由于医院系统属于卫生部门管辖,药监局对医疗机构用药售药供应链系统并不掌握,导致很多“漏洞”的发生。 综上所述,实施药品监管码弊大于利,朋友们是否有不同的说法和想法,欢迎大家过来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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