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卫大大
收起左侧

[吐槽及其他] 现在生产的药品不赋码行不行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16-7-28 13: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大大 发表于 2016-7-28 08:40
我们咨询省局   省局只是说建议赋码   市局说停了就不要赋码

那听省局还是听市局的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7-28 13: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现在赋码已成习惯,国家也要求追溯系统,没另外的好办法前,电子监管码,且赋且观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1 09:4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药物仍需要赋码,其他药物也需要建立追溯体系;所以你看实力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1 11: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师
发表于 2016-8-1 11:57: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局说暂停,没人敢说不行。
所以,可以不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1 19:13: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 那怎么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1 19: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我看下你们怎么想的,反正我们还在用,因为东西仓库还很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1 19: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政策规定的是【暂停电子监管码】不是【取消电子监管码】,所以,你觉得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2 07:4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电子监管赋码,难道批号、发运记录、票据、零售或批发销售记录就不是追溯系统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8-2 08: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2 10: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吉刚 发表于 2016-8-2 07:49
不电子监管赋码,难道批号、发运记录、票据、零售或批发销售记录就不是追溯系统吗?

国家要求建立电子追溯系统。。。。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2 15:5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多数还在用电子监管码,要是有一个合理的追溯系统也是可以的,总得保证药品的去向吧,不过建立这样的追溯系统成本也不低,所以有个现成的追溯系统也就接着用了,毕竟有些投资都已经花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2 15:5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好多客户都不扫码了,我们干脆去了,国家局出来新政策再说

点评

应该是咨询了的,但是没有能给出确切答复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8-3 07:55
你们现在不赋码 药监检查有没有提出来  发表于 2016-8-3 07:0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3 07: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jacob3263313 发表于 2016-8-2 15:58
现在好多客户都不扫码了,我们干脆去了,国家局出来新政策再说

应该是咨询了的,但是没有能给出确切答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3 08: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还在老老实实赋码,如果你觉得在需要也可以不赋,你自己看着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3 09:4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能建立追溯制度不赋码也可以,但企业已经投资建立起来的监管码岂不浪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8-3 11: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则上可以,要看你的经销商同不同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8-3 14: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还在赋码,持续观望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8-4 08: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降低风险是要成本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6-8-4 13: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赋码还需要自己建立一套追溯系统,不得更麻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6-23 19:57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