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056|回复: 7
收起左侧

[其他] 关于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复制链接]
大师
发表于 2016-12-22 10: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关于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的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37号)要求,经逐级推荐和评选,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拟表彰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45个、先进工作者23名。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现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16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7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的拟表彰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事司或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反映。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事司
  电话:010-88331515
  传真:010-8833154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2号楼
  电子邮箱:cfdabiaozhang@163.com
  邮政编码:100053
  (二)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
  电话:010-84233499
  传真:010-84233475
  电子邮箱:biaozhang@mohrss.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邮政编码:100013
  附件:1.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
     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名单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1: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docx

附件2: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名单.docx


http://www.sda.gov.cn/WS01/CL0852/167799.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12-22 10: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佩服广东局、安徽局,貌似只有这2个局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22 10:56:23 | 显示全部楼层
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6-12-22 10: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些市局啊,不熟悉,有意见也没有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12-22 11: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我们市局的部门奖,不管咋地,点个赞先,是因为今年俩人都成了郭嘉级的?可能吧

点评

话说,你们市局的一个检察员居然是我大学校友。。。。。上次来我们公司检查了~~跟人一比,自己成渣了~·~哈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2 11:1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22 11: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冷血无情 发表于 2016-12-22 11:08
有我们市局的部门奖,不管咋地,点个赞先,是因为今年俩人都成了郭嘉级的?可能吧

话说,你们市局的一个检察员居然是我大学校友。。。。。上次来我们公司检查了~~跟人一比,自己成渣了~·~哈哈!

点评

近朱近墨,人各有志,你也很不错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12-22 11:3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16-12-22 11:3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质管-小伟 发表于 2016-12-22 11:19
话说,你们市局的一个检察员居然是我大学校友。。。。。上次来我们公司检查了~~跟人一比,自己成渣了~·~ ...

近朱近墨,人各有志,你也很不错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16-12-22 12: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怎么说,能够公开让大家民主评选,值得点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12 23:34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