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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先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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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被判包装盒违反广告法,罚十万,求专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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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曙光在前头 发表于 2017-3-7 16:45
非处方药都印了警示语的

我手头的那个是“处方药”....
特地去查了CFDA网站,发现有3个处方药1个非处方药,可能是规格之类的差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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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6:5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朝海赏风 发表于 2017-3-7 16:46
付钱吧,别跟他们争了,不然继续坑你

支持,虽然无奈,哈哈哈哈
没办法,谁让归人管呢,想怎么玩儿都能怎么玩儿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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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7:0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曙光在前头 发表于 2017-3-7 16:55
这个也有问题的,少写了很多字的,国家有统一规定的

关于印发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的 ...

我手头那个应该是处方药,我翻来覆去没找到OTC标志,然后特地去CFDA网站查了下,发现有一样的产品有3个是处方药1个是非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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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7: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快乐一只鱼 于 2017-3-7 17:16 编辑

本广告xxxxx,我之前在公司审核包材的时候还真没特别标注,但是我公司全部产品都有“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 导下购买和使用!”,不管是盒子还是说明书都有警示。因为当时只参照了24号令,没注意广告法,而且也是国家批准的标签,也就没注意那么多了。我觉得国家批准了的话,应该还有回旋的余地。这个之前公司没有被查过。今天才知道处方药警示语不一样。以后要注意了
QQ截图2017030717132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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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7 17: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亮 发表于 2017-3-7 16:24
红茶兄,处罚依据这一条啊: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 ...

我的意思是,如果你家触犯了第十六条,就必然会触犯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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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7 17: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神的苦无 发表于 2017-3-7 16:59
支持,虽然无奈,哈哈哈哈
没办法,谁让归人管呢,想怎么玩儿都能怎么玩儿的事儿....

当地所在市局,还是其他地方的市局。如果是其他地方的,置之不理,要是处罚文件下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搞死他,WHO怕WHO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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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7 17: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数额,太随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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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7: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3-7 17:10
当地所在市局,还是其他地方的市局。如果是其他地方的,置之不理,要是处罚文件下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这是外省的一个工商管理局,我暂时不去管他们了,按红茶兄的意见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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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7: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3-7 17:10
当地所在市局,还是其他地方的市局。如果是其他地方的,置之不理,要是处罚文件下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我的理解是“当地局的可能性大”,而且往往是“有意识的弄你”,所以吧,应该是就着某次什么事情“在领导授意下,特意这么干的”,所以,认怂可能会好一点。
当然,光脚的怕什么穿鞋的,有心情就慢慢玩儿么,确实这时候就到了“谁怕谁”的地步了。这个时候,死磕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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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17-3-7 17: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神的苦无 发表于 2017-3-7 17:13
我的理解是“当地局的可能性大”,而且往往是“有意识的弄你”,所以吧,应该是就着某次什么事情“在领导 ...

当地局不会这么搞我们的,我们也是纳税大户啊!各级领导与我们也是利益相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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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3-7 17: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亮 发表于 2017-3-7 17:13
这是外省的一个工商管理局,我暂时不去管他们了,按红茶兄的意见来!

工商局,曾经是省直属单位,现在变成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没以前那么牛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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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7: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扣了帽子就难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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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7: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亮 发表于 2017-3-7 17:18
当地局不会这么搞我们的,我们也是纳税大户啊!各级领导与我们也是利益相关啊

纳税是税务部门...,跟其他部门关系不大...,比如药监部分,人家管你纳税不纳税么...
尤其我看上面贴了天津类似问题的反馈,可天津都3局合1了...,人家现在叫什么市场监督什么局...,更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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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7 17: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河西智叟 发表于 2017-3-7 16:00
不稀奇,长沙的工商局当年还拿说明书来罚我们,说有效率的数字也是广告,开口10万。。直接告诉他是国家批准 ...

还有更搞笑的: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标准处曾到我公司执法,以我公司某药品标准(YBZ类)未在省质监局备案为由,扬言要封公司的门,巴拉巴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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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20:3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正准备编制说明书了,看来事事皆有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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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3-7 20: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潮南的,不奇怪

我以前在老东家哪里,因为公司改名称,旧包材继续使用半年,也被湖南某地级市罚款一万,后来我从国家局告到省、市,他们就叫另一违规的保健品公司承担了,没要我们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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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8 08:3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非处方,介绍不得夸大,否则就是广告,很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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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3-8 08: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布广告是要有批件的,如果药品包装盒也算广告的话,那还要去办批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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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8 09: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还真只关心了24号令,忽略了广告法,看来以后要注意了,学习了!
楼主的问题,我建议再沟通,死活不认,认了就相当于你承认自己违法,那么其他市场是不是也跟风呢?去摆事实讲道理,去谈判吧,往往一个模棱两可的案子,“有关部门”也不敢轻易下结论,因为一旦下了错误的结论,对他们来说,也是打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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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3-8 10: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红茶. 发表于 2017-3-7 17:18
工商局,曾经是省直属单位,现在变成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没以前那么牛逼了。

一看就是老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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