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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及其他] 【CFDA审核查验中心】成品中能否直接引用素片的检测数据(溶出度、含量均匀度、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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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17-3-14 13:0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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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老师,你好:我公司片剂产品在压片后进行了素片的3个项目的检测1、溶出度Dissolution;2、含量均匀度(重量差异)Uniformity of dosage unitMass Variation;3、含量Assay);(即在泡罩包装之前已进行了以上3个项目的检测),能否在该产品包装完成后的成品放行检测时,不再检测以上3个项目,直接引用中间产品素片中的检测数据?
回复:你好,请查询之前类似问题的回复。

http://www.cfdi.org.cn/cfdi/index?module=A004&part=localfrm&tcode=STA026&id=239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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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
发表于 2017-3-15 12:3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不可以,执行标准不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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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6-6 14: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球长 于 2017-6-6 14:22 编辑

标题:外用冻干制剂轧盖后取样做全检,检验合格后再包装,包装后不再取样检验但会取留样,可行吗? 2017-01-17
咨询内容:外用冻干制剂轧盖后取样做全检,检验合格后再包装,包装后不再取样检验但会取留样,可行吗?因为是人工包装,速度慢时间长。
回复: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对成品进行质量评价,能够确认中间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成品时未发生变化,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能够代表成品放行前的检验结果,则可以引用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和结果。  企业如果采用这种方式,则必须对中间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成品状态时的变化情形进行科学研究或评价,确保中间产品的检验数据能够代表最终包装完成的成品。应当注意,并非所有中间体的关键质量属性到最终放行时都不会产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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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6-6 14: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产品放行检测 2017-01-11
咨询内容:产品放行质量检验数据是否可以引用中间产品检验数据,比如:片剂在包衣片时进行了除微生物限度项目外的其他项目检测,铝包品进行了微生物限度检查,成品放行时引用包衣片和铝包品的检验数据,这样是否合规?
回复:你好,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包括检测项目、产品稳定性、中间产品存放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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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6-6 14: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球长 于 2017-6-6 14:20 编辑

标题:关于用中间体的检验结果评价成品放行 2017-01-06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口服固体中药生产企业;公司产品已有多年生产经验,工艺稳定;公司依据成品质量标准制定了中间体的内控标准,这也使得部分检验项目重复检测,例如:显微、薄层鉴别、含量检测等;从公司多年的实际检验情况来看重复检测部分显微、薄层鉴别无变化,含量检测应扣除水分轻微影响外也无变化;请问公司能不能用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评价成品放行,成品不用再重复显微、薄层鉴别、含量等检验项目? 请回复, O∩_∩O谢谢!
回复:目前政策来看,成药生产企业产品还需全项检测放行。欧洲目前有些国家对多年生产的稳定产品会减少检测项目和频次,也许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也会实现,但目前还请执行国家局的全项检验的政策

评:前后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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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6-6 14: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球长 于 2017-6-6 14:19 编辑

标题:口服固体制剂产品可以一个批号,分装成不同的包装规格吗? 2013-04-22
咨询内容:口服固体制剂产品一个批号,分装成每板10粒和每板12粒可以吗?如果可以是不是每个规格都要取样检验?
回复:这种情况是允许的。但如果分装成两个包装规格,则最终两个包装规格的产品批号应予以区别。如果包装之前,每一个最小制剂单元都是均一的,那么,对于某些不会受到包装过程影响的化学或物理检验项目,可考虑参考引用分装之前的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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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6-6 14:3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冻干粉针剂待包装产品取样全检可否代替成品检验 2014-06-03
咨询内容:冻干粉针剂中间产品(稀释配制液)在除菌、分装、冻干、压塞、轧盖密封后为待包装产品,置于车间待包装品暂存库存放,暂存库的储存条件与成品仓库的储存条件相同(温度、湿度);鉴于待包装产品未包装,为避免光照对产品的影响,暂存库设置为暗室(无窗户),只有人员进入时才开灯。包装线为一般控制区,环境温度为室温,与部分低温储存产品的储存条件(2~8℃)不一致;但短期超温稳定性验证证明此类低温储存品种在一定温度(如37℃)、短期(如一周)内稳定,产品在包装线上的包装时间远远短于短期超温稳定性试验确认的产品超温保存的安全时限。请问:可否直接对待包装产品(裸瓶)取样按产品的质量标准(法定标准)进行全检,合格后包装、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后入成品仓库; 有人说这种方式只对待包装产品进行了检验,成品未检验就放行,应该在包装线或成品库内取成品做无菌以外的检验,待包装产品取样做无菌检验。
回复:对于该干粉针剂而言,轧盖密封后其产品的关键质量属性已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待包装产品在完成相应的短期超温稳定性科学验证的基础上,可以对待包装产品(裸瓶)取样并进行质量评价,并将该质量评价作为产品放行的依据之一。 尽管可以采用在待包装产品的质量评价结果,但后续进行的包装过程中仍有可能出现环境温度控制等风险,因此,应进行相应的药品放行审核,并进行记录,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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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6-6 14: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地球球长 于 2017-6-6 14:46 编辑

标题: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 2013-11-27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新版GMP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我想问的是:象颗粒剂待封装颗粒、液体制剂调整好总量后的待灌装药液、胶囊剂待填充粉、片剂待压片颗料这些中间品,如果制定了含量测定项目,成品是不是可以不再检测含量了,如果成品规定的是每袋或每支含量,则直接乘以平均装量,这样做是不是符合GMP要求?谢谢。
回复:成品的检测应按你公司制定的内部标准进行全项检测,具体在那个步骤取样完成应该有明确的规程规定,且具有代表性。

评:这个回复不能苟同。半成品分装为成品,每袋装量都不一样。
国内真得是有点怪哦。国外是不检中间体含量、测成品含量(因为按规定的配方工艺生产,含量不应该变);而国内是测中间体含量、不测成品含量(因为中间测过。这不就是想偷懒吗!)。这2种放行方式哪一种风险更大?大家来说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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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6-6 14: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 2013-11-24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新版GMP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我想问的是:象颗粒剂待封装颗粒、液体制剂调整好总量后的待灌装药液、胶囊剂待填充粉、片剂待压片颗料这些中间品,如果制定了含量测定项目,成品是不是可以不再检测含量了,如果成品规定的是每袋或每支含量,则直接乘以平均装量,这样做是不是符合GMP要求?谢谢。
回复:你好!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质量控制,是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而对生产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节而做的各项检查。它与成品放行是有本质区别的,即便二者的检验方法相同、检验结果相近,也不能相互取代。另外,二者的检验方法可相同,但中间控制限度通常比放行标准严格;检验方法也可能不同,例如中间控制用崩解时限,放行用溶出度。以待包装颗粒为例,颗粒在包装前后代表不同的工艺步骤,含量也会有变化;另外包装前后的包装形式不同,取样方式也就不同。因此,不能用中间品的含量替代成品的含量(即便结果数值一样),也不能用中间品含量的结果数值来计算标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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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6-6 15:0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关于中药饮片引用中药材检验结果的几个问题 2017-03-01
咨询内容:老师您好!我想咨询几个关于中药饮片检验数据转移的问题。 1、对于理论上引用成立的检验项目,只进行评估,不进行数据比较是否可行?例如:净选后的金银花饮片鉴别项;另如二氧化硫残留量,中药材检测后,在中药饮片净选或其他炮制加工过程中,不会使用含硫的物质加工,饮片不会比药材的含量高,还有必要再检验吗?还有总灰分、酸灰项中药材检验合格,饮片加工经净选、清洗等工序后,饮片会越来越干净,这两项理论上是会减少的,而这两项是控制上限,中药饮片是不是也没有必要再进行检验? 2、数据转移的验证部分项目是否可以结合炮制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验证,而不每个品种均进行验证?例如:对不同的炮制方法对浸出物的影响进行研究,根据研究结果进行数据的引用。 3、数据转移的验证多少批次比较合适?需要连续批吗? 4、对于年产量批次少的品种(不大于5批)是否每年还要进行饮片和相应批次药材转移数据项目的复核?
回复:对于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检测问题,原则是实事求是,目的是避免浪费。根据药材品种、炮制工艺及检测项目的不同进行评估,这个问题上没有一定必须遵守的条款,关键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有效的评估。情况相同的可以合并评估。批次数没有严格规定,关键在于数据数量是否足够支持你的评估结论。评估中有可能发生变化的请进行定期评估,时间视实际情况企业自行确定。

标题:检验结果引用评估 2016-12-28
咨询内容:老师你好,中药饮片附录中规定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请问老师,如果原药或者待包装品全检后,成品引用原药或者待包装品检验结果用于成品报告,做评估是每个品种都做评估还是说可以按照制法(如净制、切制、醋炙等)进行评估?这个评估是指每个品种3批以上数据支持还是说每种制法3批以上数据支持?
回复:由于质量标准千差万别,请按品种进行评估。以往年的检测数据为基础进行评估。新品种请咨询审评部门

标题:药材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 2016-07-05
咨询内容:贵局:请问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医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的质量标准,请问具体怎么评估呢?
回复:请比较炮制前后中药饮片的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是否有差异,如外观、显微鉴别、红外鉴别等。如涉及到含量测定,请针对炮制过程中添加的辅料及炮制方法等是否导致差异,涉及到定量的应慎重,至少比较三批。

标题:药材检验结果引用 2016-07-01
咨询内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如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我单位是饮片生产企业,如果外购的丁香、连翘、菊花等一步净选的品种,对于含量测定,我们想引用中药材的检验结果,请问具体怎么操作。另外对于甘草的农残和重金属我们想引用中药材的检验结果,同样具体咋样操作,请贵局给指导,谢谢。
回复:你好。请在评估报告中加入多批检测数据的比较,以评估是否可以用中药材的检测结果应用于饮片的检测报告中。

标题:关于中药饮片GMP认证的相关问题 2014-08-04
咨询内容:中药制剂生产中应该使用的均是中药饮片,那么,从08年1月1日起它们都需从通过GMP认证的中药饮片厂购买吗?中药饮片厂均应能提供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文件吗?饮片的是否必须按照中国药典标准全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吗?
回复:答:你好,一、2010年版《药典》明确要求中成药制剂处方按饮片投料,调整中成药处方编写方式,对药味改用饮片名称进行表述,使其更符合中医药 “饮片入药”的临床实际。但并不意味着中成药企业需要从中药饮片厂购买中药饮片,《药典》对制剂处方中的药味规定必须为饮片,而同时也指出了制剂中使用的饮片规格应符合相应品种实际工艺的要求,也就是行业中以前GMP规定的“净药材”概念,这里的饮片与临床用的饮片是有区别的。中成药企业可自行建立前处理车间对中药材进行处理。二、中药饮片厂生产中药饮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出厂的中药饮片应检验合格,并随货附纸质或电子版的检验报告书。三、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按法定标准进行检验。如中药材、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中药饮片的质量评价,应经过评估,并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药材、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引用的检验结果应在中药饮片检验报告中注明。即:中药材与中药饮片可以不必重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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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7-21 14:4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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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9 16:5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能不能引用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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