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3062|回复: 3
收起左侧

【辩】生物制品原液是否应该注册送检?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17-3-16 13:03: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辩】生物制品原液是否应该注册送检?
今年的蒲公英年会,辩论赛依然是重头戏,而在辩题征集过程中,有人提出了这个辩题。
对于任何一个辩题,我向来都不发表个人偏向性观点,只是带着大家去思考其中的意义和逻辑。有时候,我也不知道辩论赛的意义到底有多大,但我相信这是一个思辨过程,是一个思考过程,独立思维逻辑建立的过程,有些问题不是不知道,不是不提,而是没有人点透那一个痛点。
生物制品原液是否应该注册送检?
似乎一直是在送检的,但提出这个辩题的人,自然是有反对这种做法的立场。同样是一顿下午茶的时候,我拜访了他。本来,这次见面应该是一场云客厅的采访内容,可我觉得还是如实记录他的想法比较实际。
1、如果生物制品是按制剂申报,无法阶段申报,生物制品原液不能拿文号,那么原液只能算生产过程中的中间体或者半成品。
2、半成品或者中间体在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放行标准应该是企业自己按照工艺需求控制的,而不是要遵循什么药典,毕竟它并不上市交易。
3、目前的生物制品按新药管理,注册送检都是中检院。生物制品原液的保存一直是个问题,但送检中检院排队、运输路途对于原液保存都提出挑战。为什么中检院不能像抽放射性药品一样来现场检验?原液检验在注册检验中排队八个月,这是企业或者产品的问题吗?为什么要为了注册检验排队而改变工艺,刻意拉长产品有效期呢?检验能不能取消?能不能前置?能不能现场检验?
4、原液的质控和稳定性,稳定性包含了对于原液滞留时间、保存条件的考察。这些都应该是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我制定的。如果对某品种来说最佳的情况是超滤后24小时内灌装,我是否有必要为了满足注册检验排队、运输而额外加入保护剂,在实际工艺中再去除保护剂?目前的情况是,企业很可能妥协,原液中加入保护剂送注册检验,因为送检的样品中有保护剂,而企业会考虑实际生产中把保护剂加进去,再同步去掉。如果真这样,这里不仅仅是劳民伤财,损失蛋白,还一堆无意义的验证。
5、也出现过和中检院商议,实际生产中,原液不加保护剂作为“原液”,而送检样品中加保护剂才被称为“原液”。这是否在挑战我们监管部门的权威性。是你们给了我们一个理由:阶段产品的定义是可以商量的。所以很多人并不把中间体、半成品的定义放在心上,因为这件事上,监管权威性受到了挑战。
6、原液并不具备制剂的权益,也就说无法销售交易,无法单独申报,而且生物制品的剂型比较简单,原液和制剂的检定并没有方法上巨大差异,很多时候,原液和制剂的全检项目是重复的。
7、注册检定本身是不是不必要存在?申报时企业权利,你可以有因抽检,也可以让我提供原液作为参比和对照品,但每个注册都三批抽检,事实上也是对申报企业的不信任。事实上,我们也希望监管部门公布一下,到底有多少注册检验的样品和申报资料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很多,那么药企也要认命。如果真的没有太大差异,我们是否可以把注册检验变成随时的抽检,比如说生物制品报了临床,在临床过程中随时抽检实际使用的临床样品呢?这关系到注册检验的存在必要性,以及前置或者有因抽检。

生物制品原液注册检验的合理性是存在的,不然现在就不会这样设定了,对吧?有时候我想,这就是辩论赛存在的意义,它让这个行业开始思考,思辨,独立思维。不管对不对,他代表了一种立场。欢迎大家继续关注蒲公英广州年会,6月,我在广州等着听你们的声音!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3-16 18:25:38 | 显示全部楼层
生物制品原液是否应该注册送检,这个可是真的说不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17-3-22 14: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送比较好一些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7-6-20 21: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京ICP证150354号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书编号: (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9-20 20:45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