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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园轶事] 【思】捐献未批适应症药品是功德无量还是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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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7-10-14 20:2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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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捐献未批适应症药品是功德无量还是违规?
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我陷入了思考,这是一个合规和仁心之间的博弈。新闻内容是:白云山向肺动脉高压患者赠送金戈,首批价值超过126万元。新闻是正能量的,表达了一种企业救助的心态。但是……如果肺动脉高压并不是金戈的适应症呢?我们缺在哪里?
1.金戈的适应症
ED,这点很清楚,至少目前市售的金戈说明书是这样写的。
2090716191.jpg
2.肺动脉高压是不是罕见病?
以前,肺动脉高压被称为“心脑血管领域的癌症”,“一确诊就活不过5年”。我找到一篇采访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心内科副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荆志成的文章。
世界卫生组织将肺高血压分为分为五大类,所有患者加起来有数百万人,数量十分庞大。
五大类肺高血压分别是指:第一大类是肺动脉高压,既包括特发性和遗传性肺动脉高压,属于罕见病的一种,我国每年新增此类患者约6500例,目前发病人数已累计五六万人。第二大类是左心疾病引起的肺动脉高血压,如瓣膜疾病、左心收缩功能不全等;第三大类是呼吸系统疾病引起的肺动脉高血压,如老慢支、慢阻肺、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等;第四大类是慢性血栓栓塞性疾病引起的肺高血压,如肺栓塞、静脉血栓等疾病;第五大类是混合性肺动脉高压,都是原因不明确的,需要进一步研究。荆志成说,其中第二大类和第三大类的患者加起来就有500万人左右。
关于罕见病的定义:在中国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罕见病为患病人数占总人口的0.65‰~1‰的疾病。世界各国根据自己国家的具体情况,对罕见病的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美国将罕见病定义为每年患病人数少于20万人(或发病人口比例小于1/1500)的疾病;日本规定,罕见病为患病人数少于5万(或发病人口比例为1/2500)的疾病,中国台湾则以万分之一以下的发病率作为罕见病的标准。
肺动脉高压算不算罕见病?应该说某些类型是算的,也不是全部都算。
3.目前肺动脉高压适应症有没有在临床的?
答案是有。CDE临床登记平台随手截图,有完成的,有暂停的。该适应症的产品是有的,但不是枸橼酸西地那非。据说枸橼酸西地那非比截图里的产品都要便宜很多。
1767184820.jpg
4.原研伟哥有没有肺动脉高压适应症?
答案是美国地区有,中国没有。
5.为什么原研在美国有该适应症,中国没有?
猜测答案可能是拿不到太多好处。美国有一些政策,类似于孤儿药。伟哥如果在中国开展进口,可能临床入组比较难,而且中国购买力也是他们担心的。都说中国是全世界第二大医药消费国,但肺动脉高压患者的消费能力有待商榷,伟哥比起其他该适应症产品便宜太多。另有一种可能,就是伟哥在中国的购买非常容易,即便不在中国报该适应症,肺动脉高压患者也很容易在药店买到伟哥,事实上很多患者本来就在这样自救。也就是说,伟哥报不报该适应症,对销售额的影响不大,要保命的,自动就会买。
6.没有进行临床,能不能捐赠作为临床使用?
这个……如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举动被制止了,似乎太不近人情。可是没用进行试验的产品作为赠药,以后会不会变成常规?其中有没有风险?以后在救灾等情况下,是否可以使用未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进行捐赠呢?这条,蒲友们可以想想。这里不是在挑战人性,而是理性思考。
7.超说明书范围用药属于什么性质?
超说明书使用,在遵医嘱的情况下其实并不少见,甚至很多时候有些人把这些称作“医生只对熟人说的秘密”。
不管是解决可及性还是救人于水火之中……我只想说,这件事上,不管是制药人还是医者,都应该秉承职业道德,而患者必须有知情权,而且他们有权知道其他的选择,比如说可以选择已经做完临床试验的产品。
新闻里说到了知情同意书,临床超说明书使用的时候,患者知情同意书就变成了重要文书。
8.临床试验的发起人
Investigator Initiated Trials,缩写是IIT ,研究者发起的试验也属于临床试验范畴的。所以临床研究者是可以发起新适应在的临床试验范畴的。
9.超说明书使用的临床运用能否成为临床研究数据?
如果有一天金戈报了肺动脉高压适应症,那么这次捐赠的药品在临床上的使用数据能不能用呢?这些数据肯定是在临床方案被批准(可能以后改做备案)至少是在临床方案过伦理之前。如果这里说的肺动脉高压是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也就是罕见病,临床入组比较难,本来就可以减免的情况下,这次的赠药临床运用数据是否可以认可呢?

缺,自然就会有要的。某些适应症,我们的药品可及性还是有问题的,如果真没有问题,就不会有今天这个小文的思考。说起来,肺动脉高压,也不是无药可医,也并非只有靠西地那非才能缓解,但经济确实是一个重要因素。药品,特殊的商品,它还是商品。企业要卖,要生存,患者要更低的价格要救命,于是就站在了道德高地……超说明书使用的捐赠,是被逼无奈还是新的药品临床研究模式,待各位看客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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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4 21: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支持采纳这类捐赠药品的临床研究数据(如果有数据),患者获益,企业也做了广告、完成了社会责任任务,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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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14 22: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有这个规定,在美国法律层面,临床医生是可以采取超标签使用,而制药企业不能向医生推销超标签使用。我个人认为企业应该还是有一定意图的,通过捐赠是不是在规避推销这个概念,以规避相关的法规。同时按照趋势以后也可能通过采用真实世界证据(real word evidence)的临床使用的数据(即医生超标签使用的临床使用数据),以作为药物批准的临床数据。
这个是否是是在变相的开展临床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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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14 22: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eiwei5du 于 2017-10-14 22:12 编辑

One area where Woodcock says she sees promise would be to use data on off-label drug use to inform labeling changes after a product is on the market.
"In the future, maybe the second and third indication … you could do 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but do it utilizing the tools of the healthcare system. What has to happen in order for that to be acceptable evidence?" she ask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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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17-10-14 23: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表面上看,是企业作秀;深层次看,是药企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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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7-10-16 09: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政策空白啊,不然大企业不会冒这种风险来宣传的,如果患者吃了赠药出现问题不知是否会索赔,也许初衷是好的,又能宣传又能治病,但隐患不小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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