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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也要做为数据完整性一部分了? 这个是开玩笑。不过在今天药监局发布的总局关于《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还特意提到了朋友圈作为电子证据。小妖一直认为朋友圈并不是是公开发布平台,但现在看起来既然能作为证据,那么……各位,加人需谨慎,发言请慎重,截图要打码,转发标来源。 一直以为微博和朋友圈还是不一样的,毕竟微博都可以搜,哪怕不关注也能看到公开信息,所谓关注也无需获得博主首肯,除非博主不允许你关注。朋友圈嘛,先加入当了朋友,还能限制看朋友圈,然后才是朋友圈信息共享,这种传播力看起来很厉害,但和所谓公共自媒体比较,传播方式还是有所差异的,在朋友圈,如果你的朋友不转发、盗图、转播,其实他的朋友并没有看到的可能性,而微博则不同,微博注定了是一个不定向对象的传播方式。这里,我说的是朋友圈,而不是微信群传播。其实微信群传播可以被认为是不定向的传播,因为群里更多的人可能是未确认对象。与其认为朋友圈传播属于公众传播平台,不如认为微信群的不定向传播的可能性更大。当然,这只是个人的看法。 总之,朋友圈,你原本以为仅对自己已经承认为朋友,并且可以传播信息,发布私人信息的平台已经被认为是证据收集渠道之一了。所以请各位谨慎哟,不要随便说话哟,记得微信的基本功能:聊骚、晒娃、拉票。其他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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