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个问题,请教下大家,以前提取委托生产的时候委托A公司生产了数批提取产品批次分别为 1 2 3 4 5 6 7 8 9 ,A公司来货的时候发货顺序弄错了,顺序为 1 2 3 6 7 8 9 4 5 ,到货后我公司根据物料来货先后进行了检验并编号为 A B C D E F G H I ,生产中使用物料顺序为 A B C D E F G H I ,这样做对否?有人坚持先进先出原则,我觉得GMP不是死的,先进先出的精髓在要考虑到物料的效期,先生产的先使用,我觉得使用顺序应该是 1 2 3 6 7 8 9 4 5 ,大家指点下,谢谢!假设4 5 批因为检验原因,受托生产厂家后放行的,如果时间紧急的情况下未按批次顺序使用物料,我觉得应该进行偏差调查,再按到货顺序使用物料,如果时间足够,必须按照批号顺序使用物料,不得以先进先出为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