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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与用药] 破解执业药师“挂证”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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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师
发表于 2019-2-5 16: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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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 严格监管
破解执业药师“挂证”难题
    □ 汤伯兴

    2018年,药品安全监管最大的亮点之一莫过于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的“挂证”整治,力度之大可谓空前。目前,“不敢挂”的局面基本形成。

    “挂证”顽疾久治不绝

    执业药师“挂证”一直是社会顽疾,之所以久治不绝,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药师缺口较大。近年来,虽然执业药师注册数量与社会需求一直在动态变化,但始终是供不应求。以江苏省泰州市为例,全市有1450家药店,但注册执业药师只有900余人,药师数量明显不足,这种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同样存在。《“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指出,到2020年,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照此类推,零售药店至少需要配备2名执业药师。而官方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463670人。全国药店数量约45万家,按照1︰2的比例配备,至少需要90万名执业药师。由于执业药师数量和社会需求存在缺口,所以“挂证”行为难以根治。

    其次,供需双方需求。一部分执业药师为了获得额外报酬,积极寻求“挂证”市场;而一些药品经营者为了降低药品经营成本,不愿聘用全职执业药师,便租用执业药师注册证,应付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和日常检查。双方互为利用,助推了“挂证”市场的日益猖獗。

    再次,法律规制不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现行法律法规对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明确了罚则,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与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行为,是否为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对于“挂证”的执业药师,往往是注销注册证,但对于“挂证”的药店如何依“法”查处,监管人员在执法中遇到了难题。

    最后,市场监管乏力。“挂证”执业药师的大量存在折射出日常监管的缺失。巡查不周、处置不力,特别是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对材料、资质审核不严。而一些药品经营单位特别是零售药店,为应对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多以执业药师临时休假、外出办事为由进行推脱,监管部门如果采用长期“盯人”的方法,耗费人力、财力、物力。所以,对于执业药师“挂证”的监督和认定有一定难度。

    药店不是普通商店,不能只顾卖药品,要对症下药,对顾客负责。所以,必须要有药学专业人员现场指导。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不仅扰乱了药品经营市场秩序,还给广大群众的用药安全带来隐患,甚至引发误服药品的伤害事件。

    找准症结对症下药

    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初衷是保障公众安全用药,开展专业药学服务,药店缺少执业药师则难以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挂证”行为给药品零售行业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制度走样变形。当然,拨乱反正,规范管理,打击执业药师“挂证”,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而应久久为功,驰而不息,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我国的执业药师已形成一支庞大的职业队伍,但我国尚未出台《执业药师法》,对药师职业资格、职业行为等方面不能进行统一有效的规范管理,这是导致执业药师“挂证”乱象的主要原因。所以,应加快推动《执业药师法》的立法进程,通过立法,严格执业药师队伍的管理,保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价值感,有效打击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日常监管。在日常监管中,把执业药师在岗履职情况作为必查项目,倒逼药店规范执业药师在岗履职行为。在此,建议着力用好“两大手段”:关口前移抓审核、上岗之前先约谈;落实“三个严格”:严格制度管理、严格在岗管理、严格失信惩戒;抓好“四项提升”:提升执业药师数量、提升执业药师业务能力、提升百姓对执业药师的知晓度、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同时,加强与人社部门协作,定期核查执业药师社保缴纳等情况,深入排查潜伏在药品零售单位内的“挂证”可疑对象。

    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整治态势,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除依法注销注册证,及时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还可将“挂证”情况反馈给其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等)。同时,用好举报奖励政策,鼓励社会举报,特别是内部员工举报。发现药店以执业药师“挂证”手段骗取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聘用执业药师进行“挂证”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进行查处。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有关部门在依法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开展法律、诚信教育,组织药品经营业务培训,强化执业药师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药学职业道德;引导药店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建立药品零售行业信用评定和考核制度,定期公布信用等级,接受社会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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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2-5 17: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抓人不抓店,有什么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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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生
发表于 2019-2-6 19: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只抓店不抓人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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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19-2-6 21:2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也不知执业药师还没生产出来的30年之前药店是怎么卖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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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0-6-22 16: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这个问题,现在也没有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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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神
发表于 2022-12-25 15: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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