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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从某课堂上看到一个《药品研究机构的偏差管理跟企业的偏差管理有什么不同?》问答,答复是研发的偏差管理分3个阶段,第一阶段研发前期,在研究记录本上有记录,做到能够追溯就可以。第二阶段研发中后期,按照 GMP like的原则,即简化版的偏差流程,直接陈述原因和改进措施,经过简单批准即可。第三阶段Ⅲ期临床及以后,应该完全按GMP要求进行偏差管理。 个人认为这个问答存在偷换概念的问题。所谓偏差,Q7给定义是“对批准的指令或规定的标准的偏离。”中国2010年版GMP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显然,也认为偏差就是对已批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偏离。研发阶段,变更是其固有部分(Q10),如果生产工艺、检验方法是固定的,结果要符合预期,那还要试验干吗?也就是说,研发阶段,工艺和标准都不是固定的,何来偏差和偏差管理?当然,研发一旦进入临床阶段,样品生产就应该按照GMP规范进行,符合临床试验药品生产要求,原料药要符合Q7第19章“用于临床研究的原料药”规定。 研发过程实际是一个不断的有目的探索过程,一定是有试验方案的,那么一定会存在违反试验方案的可能。个人认为,违反批准的试验方案,没有严格按照方案规定操作,不能称作偏差而建议称之为偏离。之所以要扣这个字眼,不是为了玩弄文字,而是害怕走入误区。如果将GMP中的偏差引入到研发阶段,对偏离采用类似于偏差的方式管理,很可能就会让研发变成一个对预设结果进行求证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探索的过程,让研发“变味”。 偏离当然也应该记录,并对其结果进行分析。我们知道,人类有些重大发现还是通过对偏离批准的试验方案分析获得的呢?比如X-射线的发现。不应存在初级阶段记录一下就可以,更高级的阶段陈述原因并进行改进,更高阶段才调查根本原因并CAPA,即按GMP管理。任何阶段的偏离都应该记录,并分析其结果,已获得相应的知识。难道我在化合物筛选阶段试验没有按照方案进行,其试验过程和所得结果就一定没有意义吗?那记录它干什么?记录一定至少是为了数据积累,为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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