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1949|回复: 3
收起左侧

[化妆品] 销售过期化妆品应如何处罚

[复制链接]
宗师
发表于 2020-1-7 08: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销售过期化妆品应如何处罚




□ 陶彦宇

【案情】

近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美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肌活焕颜精华液”(限制使用日期为2019年9月3日),且当事人承认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分歧】

在案件定性方面,执法人员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应当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罚款的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美容机构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执法人员应当依据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美容机构停止销售并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评析】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应当定性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第一,该产品标签上标示的“限制使用日期”可以理解为“保质期”,即产品在此期限内使用,其质量是可以保障的。由于化妆品中普遍含有油脂、蛋白质、维生素等物质,存放过久可能会出现蛋白质变性、油脂酸败等情况,对人身健康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即失去了产品本身应当具备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也失去了其原本应当具备的价值效用,可以认定为失效、变质的产品。也就是说,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被定性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适用于《产品质量法》。

第二,这三种意见所引用的法律法规都是现行有效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于1989年颁布实施,化妆品的监管执法自然属于其调整范围;《特别规定》于2007年颁布实施,其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及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即化妆品的监管执法属于《特别规定》的调整范围。另根据前文所述,执法人员也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对化妆品进行监管执法。但需要注意的是,前两者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按照“法律优于行政法规”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89年实施以来已有30年历史,期间未曾经过修订,其内容和条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化妆品行业发展现状。如对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化妆品没有设定“没收违法销售商品”等规定,仅按照违法所得的倍数处以罚款的执法方式过于片面和机械,且对有实际经营行为但暂未销售出去的过期化妆品无处以罚款等规定,给执法人员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扰。《特别规定》是在2007年食品安全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出台的,目的是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等和人体健康、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虽然对生产经营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但其“法定要求”的含义过于宽泛,处罚裁量基准较高,实际执行较难,使其更近似于兜底条款。另根据《特别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因此,本案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

综上,对于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士
发表于 2020-1-7 08: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打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0-1-7 08: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罚钱吗,不就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神
发表于 2022-8-27 14: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4-24 04:43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