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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瓶瓶 于 2020-3-26 08:59 编辑
1、问:注册申请时提交的检验报告为A检验机构出具的,发补后需要做进一步检测,是否可以在B检验机构检测? 答:注册审查时提出补充检验要求的,原则上应在原检验机构进行。 2、问:尚未列入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如何申报注册? 答:对于《分类目录》中没有明确的产品,应当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结合《分类目录》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综合判定,难以判定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分类界定信息系统提出分类界定申请或直接按III类产品注册申请。国家标管中心分类界定信息系统网址:https://www.nifdc.org.cn/nifdc/twowebsite/twoqxbzhglyjs/qxfljd/index.html, 3、问:延续注册时,产品软件能否进行更新? 答:根据《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若仅涉及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延续注册时应单独提交一份软件更新描述文档、现成软件更新描述文档,详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四、六节;若仅发生纠正类软件更新,延续注册时应提交纠正类软件更新申报资料,详见《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四节。 若产品软件更新为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则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产品配合使用的软件发布版本号为产品注册证中的许可事项,不能在延续注册时进行变更。 4、问:内窥镜产品是否需要执行YY0505-2012标准? 答:若内窥镜产品组成中带有电子器件,如带有便携式照明光源,则需要执行YY0505-2012标准。 5、问: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试验是否可以采用与终产品相同的原材料进行? 答:依据GB/T16886.1-2011,应考虑产品制造所用材料、预期的添加剂、工艺污染物和残留物、可滤沥物质、降解产物、最终产品的物理特性、各个组件及他们在最终产品中的相互作用、包装材料和保存介质等均对生物相容性产生影响等因素,因此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试验原则上应采用终产品进行,或采用取自最终产品上有代表性的样品。 6、问:对于灭菌确认报告,申请人是否可采用其他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资料支持申报? 答:如与同类产品的材料、结构组成、初包装、生物负载等方面的灭菌相关风险可覆盖申报产品,申请人可参考YY/T1268-2015《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追加和过程等效》利用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报告作为支持资料,但应特别注意差异对灭菌风险覆盖性的影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产品追加评估报告及同一产品族其他产品灭菌确认报告。 7、问:缩短产品货架有效期,是否需在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中提交相关技术文件? 答:注册申请人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时,需提供合理解释和必要的支持性资料,例如完成实时稳定性试验后发现产品货架有效期应缩短,建议提供该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等。 8、问:灭菌企业是否可以只提交灭菌确认报告? 答:按照GB18279、GB18280等标准,应提交完整的灭菌确认资料(包括方案及报告等)。 9、问:关于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表述为XX测试/盒、XX人份/盒时,是否需要在申请资料中明确其试剂量? 答:体外诊断试剂包装规格表述为XX测试/盒、XX人份/盒时,如装量的检测方法为“用经过校准的器具对试剂量进行检测”,请在注册申请资料-性能评估资料中提供测试数与试剂量的测算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同时在技术要求中明确测试数的试剂量。 10、问: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时,是否需要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5号令)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一)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关于本条款的执行解释如下: 许可事项变更仅针对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即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载明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未在注册证及其附件内容中载明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未要求载明供应商,申请人应在产品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发生变更时自行对变更情形进行研究及验证,并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进行设计及生产的控制,无需申报许可事项变更。 11、问: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确定有效期时,加速稳定性研究资料是否可以替代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 答:《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44号公告)附件3中八、稳定性研究资料中要求:“包括至少三批样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并应当充分考虑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不利条件,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因此,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加速稳定性研究资料不可以替代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 12、问: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的适用仪器尚未取得注册证,是否可以申请试剂注册? 答:新研制体外诊断试剂及其配套专用仪器属于一个检测系统,但由于分属不同的法规管理,因此需分别提交注册申请。但试剂及其专用仪器检测性能的验证和确认是密不可分的整体验证过程,因此,如使用本企业生产的仪器,在试剂和仪器均已定型的情况下,并不限定试剂和其配套专用仪器的上市顺序,但试剂注册申请时,应能够确保配套仪器及检测系统定型;如使用非本企业生产的仪器,则所使用配套仪器应已作为医疗器械在中国境内上市。 13、问:国家参考品发布和更新后,不同注册阶段的试剂检验相关执行问题。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5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产品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附件4《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要求:“如有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应提供产品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符合相应通知规定的检验报告。” 基于以上要求,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申报和延续注册时,如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发布或者更新的(以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公开的说明书为依据,判断其对产品的适用性),均应符合国家参考品要求。其中: 1)产品注册申报时,如检验收样日期前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已发布或更新,应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注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符合其要求。 2)延续注册时,如延续申请受理日期前国家标准品、参考品已发布或更新,应使用国家标准品、参考品进行自检或委托检验并符合其要求。 3)如产品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亦可通过许可事项变更申请形式,修订产品技术要求中对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符合性要求,提交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品、参考品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
转载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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