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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imqk 于 2020-6-5 09:46 编辑
2020年7月1日执行的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提交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并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检查结果应当通知企业。检查结果符合规定,产品符合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
第五十二条通过相应上市前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取得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产品放行要求的可以上市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重点加强上述批次药品的生产销售、风险管理等措施。
专家解读
通过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商业规模批次,在得到药品注册证书后,符合放行条件的产品,是可以上市销售的。 改扩建后的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符合放行要求的产品,也是可以上市销售。
具体为: 上市前产品通过GMP符合性检查的动态批次和生产现场检查的动态批次,符合放行规定要求,在取得上市批件后,可以上市销售。 上市前工艺验证的批次不建议上市销售,建议归类为研究用药品。执行该条款时要谨慎对待。
法规符合性风险: 这一条款起草过程中意见分歧比较大。综合考虑保证药品供应、不浪费社会资源、减轻制药企业负担等因素后,出台了此条款。这一条款的执行是有法规符合性风险的,因为相应批次药品是在获得相应许可之前生产的,与《药品管理法》某些条款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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