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8759|回复: 4
收起左侧

[确认&验证] ISPE C&Q中的几点疑惑。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20-10-3 17: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欢迎您注册蒲公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本帖最后由 快活王 于 2020-10-3 17:06 编辑

各位蒲友:
学习ISPE C&Q的时候,发现有点疑惑,请各位老师指点:
1.ISPE中要求在设备放行阶段启动质量变更的开始,那么质量方面的偏差也是在这个阶段启动么?若PQ和PV同步进行的话,是否进行质量方面的偏差调查?还是说也要同步进行一个C&Q阶段的差异调查;
2.在放行的举例中,ISPE举了一个“正式放行用于变更控制的系统”的例子,在其中,它描述“变更控制允许在测试阶段及时关闭”,也就是说它是通过C&Q的总结来控制设备的接受和放行,而很多公司都是以变更的关闭作为接受和放行,有的公司是将确认报告的结论页作为变更关闭的文件。请问这两种操作的合理性及先后顺序哪种更合理。
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0-10-5 06:58: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1: 我同意楼主说法,从放行阶段,也就是PQ的结束作为起始点,之前的问题以差异调查记录于确认总结,之后PV应该用偏差记录问题,并于PV总结罗列所有偏差。如果PQ、PV合并,或希望提供给到执行层面一些灵活性,PV protocol也可以提供差异调查的记录选择,小问题(非系统性风险)仍可记录差异,大的问题,如设备或人员执行及程序设计问题,建议偏差。两者没有明确界限,但须确保所有问题都记录到总结报告,且标准一致。

问题2: 感觉楼主对ISPE的理解有点误差,我的理解是ISPE允许设备在执行完所有确认测试之后生效变更,评估风险,受限放行设备。原因应该是工厂不想等待总结报告批准,直接将设备投入商业生产,但同时生产批次不得放行,直至总结批准。
无论选择确认测试做完,还是总结报告批准作为变更生效节点都是可以的,但这个节点需要在变更批准前预先评估及界定,而非变更批准后做到了这一步评估了风险再定义。

我不是C&Q方面专家,只是阐述下个人见解,借以抛砖引玉。

点评

谢谢蒲友的回答,解释如下: 1.首先ISPE只是个指南文件,他的要求并不具备强制性,所以我们本次只是讨论ISPE建议的合理性以及他的理念; 2.在ISPE C&Q第二版中,它将变更控制分为两个部分,一个叫做工程变更管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10-7 08: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20-10-7 08:2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水云深浪 发表于 2020-10-5 06:58
问题1: 我同意楼主说法,从放行阶段,也就是PQ的结束作为起始点,之前的问题以差异调查记录于确认总结,之 ...

谢谢蒲友的回答,解释如下:
1.首先ISPE只是个指南文件,他的要求并不具备强制性,所以我们本次只是讨论ISPE建议的合理性以及他的理念;
2.在ISPE C&Q第二版中,它将变更控制分为两个部分,一个叫做工程变更管理,一个叫做质量变更管理,简写就是一个是ECM,一个是QCC。节点在于PQ放行,当设备被放行后,所执行的影响到CA/CDE的就按照QCC来管理,设备没有被放行前或者放行后不影响CA/CDE的都按照ECM执行。这是ISPE的理念,而在放行的时候,它是以ECM变更关闭作为放行的一个前提条件的。所以我认为我的理解并没有偏离,它还是希望先完成变更,再批准完成报告批准放行。但是这个样子就造成了我验证还未完成,但是我变更完成了,这样有点不符合逻辑顺序,所以ISPE又单独写了这个章节来强调“正式放行用于变更控制的系统”。我个人的理解是在放行前的阶段,完成报告放行时肯定是需要变更完成的,而正式放行使用了,变更可以晚于设备验证报告结束,设备验证报告可以根据已完成的项目和结果进行关闭,而不一定非要等到变更关闭才能形成报告。
个人建议,经供参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10-9 14: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中,谢谢谢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10-12 20: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謝謝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4-11-27 23:51

Powered by Discuz! X3.4运维单位:苏州豚鼠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