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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1.目的 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特性满足使用要求及产品质量、环境监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以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质量/环境体系监控符合规定的要求提供依据。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与质量/环境一体化管理有关的所有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 质检部负责公司量具、衡具、检测设备等其他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归口管理工作; 3.2 各使用部门在监视与测量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 4.工作程序 4.1 监测装置的分类 根据监测装置的特点,将本公司的监测装置分为以下几类: A类——强制管理类:用于本公司监测装置量值溯源的计量标准器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范围的工作计量器具及安全环保监测设备。例:台秤、磅称、标准砝码等。 B类——重要管理类:用于本公司工艺过程和产品测试中起控制作用的监测装置。例:质检室及工艺分析室分析测量装置、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控制仪表等。 C类——次要管理类:对产品不提供重要参数或只起显示作用而无量值要求的监视装置。例:生产过程中的普通仪表、量筒、玻璃器皿等。 4.2 监测装置的购置 各使用部门如因工作需要,新增监测装置时,部门负责人根据该监测装置的使用场合、精度要求、计量特性等指标,填写监测装置请购单报质检部,由质检部选择种类、型号、测量范围、等级、生产厂家等,与使用部门确认后,超出预算范围的报总经理批准。供应部实施采购。 4.3 监测装置的验收与管理 4.3.1 所有新购的监测装置,A类由使用部门会同质检部负责验收。B、C类由各使用部门负责验收。A类装置使用前送有相应资格的计量检定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经过校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或使用,对合格的监测设备应贴上表明其状态的唯一性标识。 4.3.2 验收结束后,质检部应对A、B、C类监测装置建立“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对大型、精密、贵重的监测装置还须建立设备档案。 4.3.3 各部门领用监测装置时,领料单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从中心仓库领取,中心仓库负责登记发放,并报质检部备案。 4.4 监测装置的校准 质检部根据本公司监测装置的特点编制相应“监测装置周期校准计划”,根据计划执行周期校准。 4.4.1 对A类监测装置:由质检部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法规制定相应的周期检定计划并定期送交计量单位检定,合格后出具检定报告和予以标识。 4.4.2 对B类监测装置:由质检部会同使用部门根据该监测装置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频次及对产品质量影响及环境安全影响程度来制订相应的周期校准计划,有必要时,定期送交计量单位检定。或由质检部按有关计量规定实施校准,合格后予以标识,做好“校准记录”并予以保存。 4.4.3 对C类监视装置各部门根据随坏、随修、随换原则执行,不确定校准周期,但新购的监测装置须通过使用部门验证合格后方可入库和使用。 4.4.4 对国家计量单位无校准依据的监测装置则由质检部编制校准规程,规定校准的方法、使用设备、验收标准和校准周期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由使用人员实施校准并填写自校记录。校准后,应在监测装置上贴上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标识上应注明有效期。 4.4.5 当发现A、B类监测装置失准失灵,装置使用人员应停止使用,严禁私自调修或继续使用,各使用部门对该装置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及时组织对该装置进行维修、校准或更换。 4.5 监测装置在搬运、维护、和贮存期间,责任部门应防止损坏或失效。 4.6 报废或因故障停用的A、B类监测量装置应由各使用部门悬挂“报废”或“停用”标记,报质检部备案。 4.7 从事监测装置校准、调整的专业人员需经过国家计量部门培训后上岗,对使用的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若委托外部机构进行校准,公司应对其权威性、校准资格进行评价。 4.8 对用于监视和测量的计算机软件应在初次使用前予以确认,各使用部门按周期进行重新确认。 4.9有关监测装置校准和验证结果的记录,A、B类装置由质检部负责按《记录控制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保存。C类的装置由各使用部门负责归档保存。 5.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监视和测量装置台帐 监测装置周期校准计划 校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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