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公英 - 制药技术的传播者 GMP理论的实践者

搜索
查看: 2366|回复: 25
收起左侧

47号令过渡期自检报告认可吗

[复制链接]
药生
发表于 2021-9-2 15: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于2021年10月1日实施,过渡期内审评中心是否认可企业提交的自检报告?各省有无不同的要求,请根据情况选择,做个统计。
单选投票, 共有 51 人参与投票

投票已经结束

41.18% (21)
0.00% (0)
9.80% (5)
49.02% (25)
您所在的用户组没有投票权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1-9-2 15: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检的指导原则都没出来,你依据什么?

点评

据说有的省份已经可以了呢,另外今天国家局的胡老师培训说是可以提交自检报告  发表于 2021-9-2 15:2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2 15:2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不要贸然提交自检报告,以免体系核查重点关注检验能力、条件、人员背景等等。

点评

我觉得你说的是对的,在自身条件不硬朗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吸引关注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9-2 15:41
我现在是体考完了,也怕再次体考  发表于 2021-9-2 15:29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2 15: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野风吹北 发表于 2021-9-2 15:28
最好不要贸然提交自检报告,以免体系核查重点关注检验能力、条件、人员背景等等。

我觉得你说的是对的,在自身条件不硬朗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吸引关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1-9-2 19:2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例生效就够了吧

点评

理论上是,但是地方执行是有差别的,有的是直接拒绝的,比如我们这里  发表于 2021-9-3 08:1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3 08: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采取自检的话,体考的时,针对实验室方面势必会采用《法规》+CNAS的方式审查

点评

看征求意见稿上要求可以没有CNAS,对人员、设备、文件等多个方面都有要求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9-3 08:25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3 08: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09.02官方做的培训有相关内容
1630628374(1).png

点评

我就是看完了这个培训才来发的帖子,可能国家局已经认可了吧。但是地方上我和审评沟通过,这条路行不通  发表于 2021-9-3 08: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21-9-3 08:25:52 | 显示全部楼层
zyhybl 发表于 2021-9-3 08:19
采取自检的话,体考的时,针对实验室方面势必会采用《法规》+CNAS的方式审查

看征求意见稿上要求可以没有CNAS,对人员、设备、文件等多个方面都有要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3 09: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自检报告,就要接受重点关注检测能力;二类的话,要省局认可自检报告才行。所以,提升自己,和省局积极沟通呗。

点评

有道理,我们已经沟通了,我们这里是不认可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9-3 09: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21-9-3 09: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唐唐唐1 发表于 2021-9-3 09:08
提供自检报告,就要接受重点关注检测能力;二类的话,要省局认可自检报告才行。所以,提升自己,和省局积极 ...

有道理,我们已经沟通了,我们这里是不认可的。

点评

我们这里也不认可自检报告  发表于 2021-9-3 12:4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3 10:0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那能耐自检吗  ?

点评

自检很难吗?除了有源类设备的YY0505合规性做不了,其他的咋就检不了呢?请指教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9-3 13:2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21-9-3 13: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juiceloveapple 发表于 2021-9-3 10:05
你有那能耐自检吗  ?

自检很难吗?除了有源类设备的YY0505合规性做不了,其他的咋就检不了呢?请指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1-9-3 13: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国家局公告怎么写的,总不能违反公告吧。

点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都认可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9-3 13:3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21-9-3 13:36:29 | 显示全部楼层
lunmulunmu 发表于 2021-9-3 13:35
看国家局公告怎么写的,总不能违反公告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都认可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3 14: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检一般各省还是会附条件的,至少目前没有哪个省有明确表态会认可自检。

点评

记得条例实施后有个坛友说认可了,好像是江苏还是广东的,具体哪里记不清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9-3 14:42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楼主| 发表于 2021-9-3 14: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康康7725 发表于 2021-9-3 14:07
自检一般各省还是会附条件的,至少目前没有哪个省有明确表态会认可自检。

记得条例实施后有个坛友说认可了,好像是江苏还是广东的,具体哪里记不清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生
发表于 2021-9-7 10:4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审评都说认可,关键是你自己的实验室得有资质。大的上市公司才能够做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9-7 13: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前期会要求很高,比如需要自身拿到CNAS资质~检测能力如何判定是个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9 15: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04021 发表于 2021-9-2 15:27
自检的指导原则都没出来,你依据什么?

咨询了浙江省,答复:暂不认可,自检法规细则尚未发布实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药徒
发表于 2021-9-12 15:1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wang04021 发表于 2021-9-2 15:27
自检的指导原则都没出来,你依据什么?

好像是那么回事哈,自检,会牵扯一大堆文件资料,你所用计量设备校准了吗,各种设备都有验证吗,人员符合规定吗,不要贸然出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帖声明
1、本站为技术交流论坛,发帖的内容具有互动属性。您在本站发布的内容:
①在无人回复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助删帖功能随时删除(自助删帖功能关闭期间,可以联系管理员微信:8542508 处理。)
②在有人回复和讨论的情况下,主题帖和回复内容已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您将不能直接删除该帖。
2、禁止发布任何涉政、涉黄赌毒及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站版规的内容,详情请参阅《蒲公英论坛总版规》。
3、您在本站发表、转载的任何作品仅代表您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不要盗用有版权要求的作品,转贴请注明来源,否则文责自负。
4、请认真阅读上述条款,您发帖即代表接受上述条款。

QQ|手机版|蒲公英|ouryao|蒲公英 ( 京ICP备14042168号-1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4345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京)-非经营性-2024-0033

GMT+8, 2025-7-18 18:2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声明:蒲公英网站所涉及的原创文章、文字内容、视频图片及首发资料,版权归作者及蒲公英网站所有,转载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来源“蒲公英”;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用途。违反上述声明的,本站及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