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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求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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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1 17:33: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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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大神请教一个问题,注册时将器械和配套使用的一性材料一起打包注册了,那么当这个一次性材料单独销售时,标签上是否需要标明注册证号,是否可以使用之前打包注册的那个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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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10-21 18: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想知道一下,当初打包注册的时候,你这个一次性材料是怎么包装的?包装标识是怎么设计的?审评有没有审核你们的包装方式和标签内容?如果上面的问题,你都能回答的话,你还纠结标签标注什么吗?按照之前审评的内容和包装方式去管理就行了。
新版的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里也说了,作为产品的组成和结构的单独配件,可以单独销售,但前提是只能搭配你们的产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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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10-21 17:4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eteoric88 于 2021-10-21 17:59 编辑

不可单独销售。(如果不属于医疗器械就没问题了,也不设计注册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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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1 18:18:0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meteoric88 发表于 2021-10-21 17:40
不可单独销售。(如果不属于医疗器械就没问题了,也不设计注册证的问题)

设备是可以重复使用的,使用那个设备又必须配套那个一次性材料,让医院每次买一整套又不现实,而且是已经在市场上销售几年的产品,我也很疑惑,按理来说如果把设备跟耗材分开来注册,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但现实就是他们打包注册了而且产品生产销售几年了

点评

你可以看下新版《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47号)》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10-21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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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发表于 2021-10-21 18: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TiAmonzf 发表于 2021-10-21 18:18
设备是可以重复使用的,使用那个设备又必须配套那个一次性材料,让医院每次买一整套又不现实,而且是已经 ...

你可以看下新版《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47号)》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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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0-21 18:30: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Cold1 发表于 2021-10-21 18:16
想知道一下,当初打包注册的时候,你这个一次性材料是怎么包装的?包装标识是怎么设计的?审评有没有审核你 ...

懂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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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21 21: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理解是:如果你要单独销售也是可行的,但必须有一个前提,(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也就是就企业如果以这种理由去销售时,你销售的配件或耗材等(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必须满足是用于原产品的,意思是说如果这些组成部分你不用于你原来注册产品上的,那你的这个理由就不成立,就不能单独销售,(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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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21 21: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说样说好理解一点(用因为,所以来造句),因为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用于(用于原注册产品的),所以我是(可以单独销售),如果这个条件不成立,则不可以单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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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0-25 17:00:3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可以销售,我们企业用的材料和材料配套的东西,生产厂商都是注册打包注册在一起的,而且外审时这个问题都是明确了的,药监都说可以用,可以单独采,而且大家提到了必须用于自家的设备上才能销售这一点,实际上卖方就不用担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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