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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证QA] 关于原料药进行工艺验证是起始物料供应商变更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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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2-17 09:5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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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公司在进行一个原料药三批次工艺验证时发生起始物料供应商变更,前面两批次与第三批次起始物料供应商不一致。请问这个工艺验证还能算成功么,还是按照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说是微小变更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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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
发表于 2021-12-17 10: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一次工艺验证的原料药使用同一供应商不同批次的原料药进行差异化验证。3次
建议进行多次工艺验证,使用不同供应商的原料药,内部变更管理,联合申报多种原料药供应商,数据充分,获批概率大,也为上市后后原料药变更工艺研究省事。缺点是费钱,6批不能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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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2-17 14: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情况,如果这次做得工艺验证是周期性的验证,那么前边两次的工艺验证废除,重新按变更后的物料重新做验证,加速和长期都进行稳定考察,如果是首次做的验证,那就分别要做三次验证,三次变更前的物料,三次变更后的物料,然后进行相应的稳定性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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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1-12-17 15:3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原料药的指导原则,关键原料的供应商变更属于中度和重大变更。需要根据已有的质量标准对新建供应商的物料进行检测,并桶第一供应商检测结果进行对比。同时要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评估出原料供应商变更影响(化药最大的有点是具有完整的可检测行),对于关键性项目尤其是手性、有关物质等需要尤其关注。一般经过评估后需要重新进行工艺验证,或者采用3+1等方式进行工艺验证,如果后续主要以第二供应商为主,你的3就要好好掂量下了。但是目前你这种2+1,你去备案试试,看看能不能批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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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徒
发表于 2022-4-27 12: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浅见,起始物料的供应商变更,经评估后属于微小变更 《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试行》已经指导定性了,在验证报告中的变更控制已经做了评估,我觉得没有问题,验证仍然有效,考虑这个问题不要扣形式和理论上的逻辑,要从实践上考量(其实GMP的问题都应如此),如果你的起始物料供应商变更评估完了发现质量风险高,和原来的起始物料供应商提供的物料性质迥异或质量更差,那你还变他干啥 ?但如果质量等同,那验证就应该有效,毕竟只是原料药生产。 但如果是要放宽来料的门槛标准,那就重新做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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